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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干香菇检验规程(二)

发布时间:2019-08-13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379

4 抽样

4.1 检验批

以不超过1000件(箱)为一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记、产地、规格和等级。

4.2 抽样条件

抽样应在清洁干燥、光线良好的室内仓库进行。

4.3 抽样器具

乳胶手套;无毒塑料袋(样品袋要求清洁、干燥、无异味);约1m,的无毒塑料布一块。

4.4 抽样数量

抽祥数量按式(1)计算:

式中:s—抽样件(箱)数;

N—全批总件(箱)数。

4.5 抽样方法和数量

4.5.1从每批商品的堆垛上、下、内、外各部位随机抽取样件(箱),然后将样件(箱)打开后,戴上手套,从件(箱)内上、中、下部位抽取样品,每件约50~100g,及时装入盛样袋内,每批原始样品不少于1000 g。

4.5.2 倒包检查:在抽样过程中,按抽样数10%的件(箱)数(不得少于3件),逐件(箱)将干香菇全部倾出,反复翻动检查,确定无异常情况或品质无显著差异,然后才抽取样品。

4.6 样品制备与保存

4.6.1 样品制备:将已取得的全批原始样品倒于分样台或分样用塑料布上,充分混合,用四分法缩分成二份不少于500 g的样品,一份供检验,一份备查。备查样品,袋外注明品名、等级、输往国别、抽样人姓名和抽样日期等。

4.6.2 样品保存:取得的存查样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的样品间内,保存期四个月。

5 检验

按检验批,对出口产品包装使用性能及标志检验、重量检验、感官检验、规格检验、理化检验等。

5.1 检验场所条件

检验场所应清洁、干燥、自然光线充足、无异味。

5.2 检验器具

a)磅秤感量:0.1 kg,称重最大值应在被称物重量的5倍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倍;

b)托盘天平感量:0.1 g ;

c)天平感量:0.01 g ;

d)电热烘箱控制温度在±2℃范围内;

e)铝质烘皿有盖,高约20 mm,内径约80 mm;

f)干燥器内盛有效干燥剂(硅胶);

g)游标卡尺 0~125 mm;

h)不锈钢直尺 0~15 cm;

i)搪瓷盘、乳胶手套、剪刀。

5.3 包装使用性能和标志检验

5.3.1 外包装检验

抽样前应检查全批货物的外包装,观察包装外观是否坚固、完整、清洁卫生、有无污染和异味,是否适合长途运输的要求,外包装封口是否牢固。

5.3.2 内包装检验

开件(箱)后,检查件(箱)内塑料袋是否破损,扎口或封口是否牢固、良好。

5.3.3 标志检验

检查外包装袋外刷印的标志或悬挂的标签上品名、批号、级别、规格、重量是否与内容物相符,字迹是否清晰完整。

5.4 重量检验

5.4.1 毛重

按检验批总数的5%抽取件(箱)数,经校正的衡器过重,核算平均毛重。

5.4.2 皮重

抽查皮重不少于10件(箱),核算平均皮重。

5.4.3 净重

根据毛重与皮重核算出毛重部分的总净重。

相关链接:出口干香菇检验规程(一)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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