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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感官检验
5.5.1 外观品质检验
将供外观、气味检验的样品,倒于搪瓷盘内,轻轻摊平,先嗅其香气是否正常,有无霉腐及其他异味,然后边混合边观察形状、色泽、均匀度和洁净度,按规定要求作出评定。
5.5.2 杂质检验
将供杂质检验样品,倒于搪瓷盘内,拣出各类一般杂质与有害杂质,将一般杂质称重,按式(2)计算杂质含量百分率E。
式中:W1—样品中一般杂质重量,g;
W—样品重量,g。
有害杂质装入塑料袋内封好,并作好记录。
5.5.3 异品种菇、缺陷菇、变质菇检验
将供异品种、缺陷、变质菇检验样品,倒入搪瓷盘内,轻轻摊平,凭肉眼观察,手感或剖开检视,拣出异品种菇、缺陷菇、变质菇,分别称重,按式(3),(4),(5)计算异品种含量百分率C、缺陷菇含量百分率S、变质菇含量百分率D。
式中:W2—样品中异品种菇重量,g;
W3—样品中缺陷菇重量,g;
W4—样品中变质菇重量,g;
W—样品重量,g。
按第3章定义中的分述,每项缺陷菇、变质菇应分别拣出,分别称重,分别计算和记录,最后再计算出总不合格率;同一菇体同时存在几个不合格因素时,只按其中最严重的一个称重计算,其余略去不计。
5.6 规格检验
在检验异品种、缺陷、变质菇的同时,用0~125 mm游标卡尺,不锈钢直尺逐只检量菌盖(菌伞)直径和菌柄长度,分别称重,按式(6),(7),(8)计算菌柄超长度含量百分率L、菌盖(菌伞)直径超大尺寸含量百分率DL和菌盖(菌伞)直径稍小尺寸含量百分率DS。
式中:W5—样品中菌柄超长度重量,g;
W6—样品中菌盖(菌伞)直径超大尺寸重量,g;
W7—样品中菌盖(菌伞)直径稍小尺寸重量,g;
W—样品重量,g。
5.7 理化检验
5.7.1 水分检验
5.7.1.1 样品制备
将供水分检验约50 g样品,用剪刀逐只剪取1/3菇(包括菌柄),然后将已剪取的1/3菇,剪成约3 mm宽的小段,充分混合,备用。
5.7.1.2 操作步骤
a)快速法:将5.7.1.1的样品用预经烘干称重的铝皿称取样品5g(准确至0.01g),然后移入预先加热稍高于105℃的烘箱内,及时调整温度至105℃,保持105℃烘80 min取出,加盖,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重。按式(9)计算水分含量百分率M。
式中:G1—样品和烘皿前重量,g;
G2—样品和烘皿后重量,g;
G—样品重量,g。
测定应作双试验,同一分析者同时进行的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2%。以规定误差范围内由二份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水分结果。
b)恒重法
按GB 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执行。
注:如复查样品水分,应按恒重法检验.
5.7.2 二氧化硫检验
按SN/T 0230.2执行。
6 检验结果的数据处理及结果判定
6.1 检验结果的有效数值的规定
—杂质总量:0.1%;
—缺陷菇:0.1%;
—变质菇:0.1%;
—异品种菇:0.1%;
—菌盖(菌伞)直径:0.1%;
—菌柄长度:0.1%;
—水分:0.1%。
6.2 检验结果有效数字后的数值,按GB 8170数值修约规则修约。
6.3 检验结果判定
将本批检验结果与外贸合同、信用证或有关出口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符合规定的判为本批合格,否则判为本批不合格。
7 不合格的处置
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在返工整理的基础上可申请复查一次,对有碍安全卫生的不合格产品不得复查。
8 检验有效期
检验合格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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