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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季戊四醇(五)

发布时间:2021-02-27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957

5.5 干燥减量的测定

5.5.1 仪器

5.5.1.1 称量瓶:扁平,直径Φ70mm;

5.5.1.2 烘箱:控制温度在(105±2)℃。

5.5.2 分析步骤

称取约5g实验室样品,精确至0.0002g,置于预先在(105±2)℃干燥至质量恒定的称量瓶中,于(105±2)℃烘箱中于燥3h,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

5.5.3 结果计算

干燥减量的质量分数w5,数值以%表示,按式(5)计算:

式中:

m1—干燥前试料和称量瓶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2—干燥后试料和称量瓶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试料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04%。

5.6 灼烧残渣的测定

称取约(5~20)g实验室样品(称样量根据灼烧残渣的量确定),精确至0.0002g。灼烧温度(850±25)℃。其他按GB/T7531-1987的规定进行。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02%。

5.7 邻苯二甲酸树脂着色度的测定

5.7.1 方法提要

在实验室样品中加入邻苯二甲酸酐,加热后生成物的颜色与标准比色液进行比色。

5.7.2 试剂

邻苯二甲酸酐:取8g邻苯二甲酸酐,按5.7.5的方法加热,所得邻苯二甲酸酐的色度应在30号(铂-钻色号Hazen单位)以下。

5.7.3 仪器

5.7.3.1 油浴:控制温度在(260~265)℃;

5.7.3.2 比色管:无色透明、同质、同厚度、同形,容积25mL。

5.7.4 标准比色溶液的配制

5.7.4.1 标准比色贮备液的配制:按体积比2:5:1的比例,取下述氯化钴氯化铁硫酸铜溶液混合,得到标准比色贮备液;

5.7.4.1.1 氯化钴溶液:称取59.5g氯化钴(CoCl2·6H2O),用(1+39)盐酸溶解,稀释至1000mL;

5.7.4.1.2 氯化铁溶液:陈取45.0g氯化铁(FeCl3·6H2O),用(1+39)盐酸溶解,稀释至1000mL;

5.7.4.1.3 硫酸铜溶液:称取62.4g硫酸铜(CuSO4·5H2O),用(1+39)盐酸溶解,稀释至1000mL;

5.7.4.2 标准比色溶液:将标准比色贮备液按表3的要求稀释,置于比色管中,密封、暗处保存、备用。

表3 标准比色溶液

5.7.5分析步骤

称取3.00g实验室样品和5.40g邻苯二甲酸酐,精确至0.01g,置于25mL比色管中,将比色管置于(260~265)℃的油浴(浴液可使用中基硅油)中,边振荡边加热5min,趁热与标准比色液色阶管在白色背景的散射光下,横向透视比色,得到比色结果,

5.8 终熔点的测定

按GB/T617-2006中4.2的规定进行。先将仪器快速升温,当距熔点20℃左右时。降低升温速度,继续升温,当距熔点10℃时,严格控制升温速度在(1~1.5)℃/min。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1℃。

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采用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1.1 本标准表l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主要原料有变化;

c)停产又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合同规定,

6.1.2 本标准表1技术要求中的季戊四醇含量、羟基含量、干燥减量、灼烧残渣为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每批进行次。

6.2 以同等质量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量不大于601.

6.3 工业用季戊四醇的采样单元数按GB/T6678-2003中7.6.1的规定确定。

6.4 工业用季戊四醇采样方法按GB/T6679-2003的规定进行。用开口采样管取样,样品混合均匀,.用四分法缩分到约250g,平均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地点、取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一瓶保存作为留样备查。留样保存期三个月。

6.5 工业用季戊四醇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的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生产口期或者批号、产品型号、净含量和本标准编号等。

6.6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应做降级或不合格处理。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工业用季戊四醇的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厂址、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型号、净含量、本标准编号及GB/T191-2008中规定的“怕雨”标志。

7.2 工业用季戊四醇应用复合塑料编织袋、纸塑复合袋或其他适用的包装材料包装。每袋净含量为25kg,500kg,750kg,或按用户要求包装。

7.3 工业用季戊四醇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

7.4 工业用季戊四醇应贮存于干燥、清洁、通风的仓库内,不得露天堆放和靠近火源、热源。

相关链接:工业用季戊四醇(四)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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