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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环境与人类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5-03-26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599

生物的生存环境,即常说的环境,是指围绕着生物空间及其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习惯上分为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广泛概念的自然环境包括地球五大圈—大气圈、水圈、土圈、岩石圈和生物圈,具体涉及阳光、空气、水、温度、气候、地质、岩石、土壤、动植物、微生物以及地壳的稳定性等诸多自然因素。

生存环境均指自然环境,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总称,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人类与生存环境的关系自始至终就异常密切,相互依存、影响和制约。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反之,人类的任何活劫也对其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环境客观规律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等均不以人的意念为转移,不会因人类的任何主观需求而改变其客观属性,也不会因人类的任何活动而改变自其发展进程,人类依赖环境形成和转化出的物质和能量借以生存和繁衍。同时,人类通过各种生活及生产活动对自然界产生作用,引起生存环境的午变万化,时刻改变着周围环境的面貌,从人类诞生起,就不断地向周围环境释放物质和能量,其中包含许多危害环境的废弃物。人类与环境的这种物质、能量与信息的交牌持续地起着积极或消极作用,故可以说,人类与生存环境是一种“和谐式矛盾”关系。从一定角度看一,这种“和谐式矛盾”关系本质上是双向流动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对立关系是指人类与环境的矛盾关系,人类活动不能永无止境地从环境索取,也不能无休止地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统一关系是指人类与生存环境的一种息息相关的依赖关系,人类以生存环境为载体,存在于一定的环境空间里,并且与环境时时刻刻发生各种联系。当人类对环境的主观改变达到一定限度,环境就会以客观性的自身变化规律来阻抗人类,比如一些自然灾害的发生就是这种阻抗的客观表现。在人类与环境的这种关系中,人类付出了沉重代价。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这实质上指出了现今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大问题、即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人类和地球环境演变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人类自从在地球上出现,,就与环境在对立统一关系中逐渐发展并壮大起来。人类与环境的这种“和谐式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已经历史悠久。

当人类处于原始社会阶段,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处于初级状态。早期的人类实际上是在各种环境进行着生存竞争,人类各种活动仅是适应环境、利用环境,很少想到或者说也无能力去改造环境。这种人类原始的生活活动决定了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不突出。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口数量大幅增长。尤其是人类社会进人了农业文明时代以后,人类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造周围环境的活动,人口数随之又增加。此时,人类与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比如,无节制的毁林垦荒引起了严重的水土流失,成片草原的毁灭招致荒漠的扩张,不合理的引水灌溉造成了土壤的盐碱化。其实这是环境对人类无节制活动的一种对抗性反作用。这种反作用曾使繁荣一时的巴比伦文明古国沦为一片沙荒,使玛雅人在干旱、洪水、风沙的侵袭下,无奈地丢弃自己亲手创造的文明而背井离乡。这是早期的环境问题,尚未达到危及人类生存的地步。人类也没有意识到这是环境对人类的一种客观性对抗。

进入现代工业时代,情况发生根本性改变。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人口数量、生活范围和规模迅速增加和扩大,人们在对环境进行改造的同时,依然固执地破坏着环境,导致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环境问题愈发严重。此时,环境的结构组成、物质循环方式和强度都发生了极大变化,同时随着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又毫无保留地把废气、废水、废渣等排放入环境里,其中许多废弃物难以处理、同化,便对人体及生物造成难以容忍的危害。随着这些有害废弃物的不断累加,造成了环境质量的逐步恶化。农业现代化也派生出许多方面的环境问题。20世纪以来,环境问题出现了两次高潮。第一次发生在50, 60年代,对于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环境污染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直接威胁到人们生命和安全,成为当时重大的社会问题。第二次高潮发生在80年代初,持续的污染给环境带来了严重危害和影响较大的大范围的生态破坏。人类在发挥积极作用、创造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多方位消极的副影响,如1934年美国的“黑风暴”、伦敦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事件、比利时马斯河谷事件等,还有当今世界性的人口剧增、酸雨、森林锐减、臭氧层破坏和“温室效应”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无一例外的都是大自然对人类活动的阻抗和报复。

诚然,人类与生存环境除了对立关系,还存在着和谐统一的关系。从古代人类对环境的被动适应,到现代人类有意识地去改造适应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均体现了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关系。随着危及人类生存的现代环境问题的出现,人类反思自己的活动,并做出一系列积极反应,如封山、造林、种草、建设自然保护区、重视对资源的控制开发和对环境污染的治理等,目的是尽力遵循环境发展规律,注重创造出使人类与环境能够协调依存的空间,以达到和谐统一关系的最高境界,例如,英国的“雾都改观”、美国的“死河复活”、日本的“花园工厂”、中国的“三北”防护林带和700多处自然保护区等,都说明人类意识到其一切活动与环境必须是和谐统一的关系,否则必然遭到环境的报复和惩罚。如人类目前面临的各种污染便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惩罚之一。当人类行为遭到环境报复而影响到其本身生存和发展时,人类就不得不调整自己的行为,以回归到环境本来所能允许的范畴之内。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关系密切。纵观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分为以下五阶段。

从20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期。此期间,签订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有3项,其中最早出现的是1921年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油漆中使用无铅的公约。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是国际环境法的初步成长期。此期间,国际环境法得到初步发展,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达到56项。

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蓬勃发展期。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于1972年6月5-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这次会议树立了全球一体、保护生物圈的整体观念,提出“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113个与会国一致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和《世界环境行动计划》。同年,确定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本次会议后十年,签订国际公约40项。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原则性的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

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的成熟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2年5月10-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会议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签订了40多项国际公约、协定,包括《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等。

1992年6月3-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18个国家的领导人参加了大会。大会签署了5个文件,其中《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项是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它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宣布生效,是具有现行国际法最强的法律约束力的强行法。

我国积极参与很多国际关于环境保护的各类活动,已签订了50余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约、条约。

要解决人类与环境这种“和谐式矛盾”的矛盾,有必要理顺下列几个关系。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环境问题涉及人类文明,人类必须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①人类与环境的物质、能量与信息的交换,必须以获得良好的生存环境和长久利益为前提,才能够从环境中高效率的获取自身所需。

②人类与自然需要建立起一种相互补偿的良性关系,达到协调系统各要素的有机结合,互成一体。

③人类文化必须能够促进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必须能够促进人类对自然界利用的认识,同时,必须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④在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过程中,人类的组织结构、知识结构必须健全,全民参与意识必须加强,主体的决策必须正确。人类与环境的协调必须是全方位的协调,必须使人类一直处于地球的最大环境容量或承载量之内,必须一直处于最佳的生存环境状态之中。

总之,人类与生存环境的对立统一关系无处不有,无时不在,要消除对立,强化统一,就必须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在经济建设中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高度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类的持续发展与环境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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