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天同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一、有害废物的概念
有害废物又称“危险废物”、“有毒废渣”,是固体废物中危害较大的一类废物,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废物。
二、有害废物的判定
目前多数国家根据有害特性鉴别标准来判定有害废物,即按其是否具有可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放射性等有害特性来进行判定。凡具有上述一种或一种以上特性者均认为属于有害废物。
1.可燃性
闪点较低的废物,或者经摩擦、吸湿或自发反应而易于发热进行剧烈、持续燃烧的废物,便认为具有可燃性。
2.反应性
显示下述性质之一的废物,被认为具有反应性:在无引发下由于本身不稳定而易发生剧烈变化;与水猛烈反应;与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水产生有毒的气体、蒸汽、烟雾或臭气;在有引发源或受热下能爆震、爆炸;常温常压下容易发生爆炸;其他法规所定义的爆炸物质。
3.腐蚀性
含水废物的浸出液或废物不含水但加人定量水后的浸出液,能使机体接触部位的细胞组织受到损害,或使接触物质发生质变,使容器泄漏,则认为该废物具有腐蚀性。
4.浸出毒性
用规定方法对废物进行浸取,在浸取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有毒成分浓度超过限定标准,就认为该废物具有浸出毒性。
5.急性毒性
一次投给试验动物的废物,半致死剂量(LD5o)小于规定值便具有急性毒性。
6.放射性
有些原子核不稳定,能自发地、有规律地改变其结构转变为另一种原子核,这种现象称为核衰变。在核衰变过程中会放出具有一定动能的带电或不带电粒子,即a、β和γ射线,
这种性质称为放射性。
根据这些性质,世界各国均制定了自己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我国最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出危险废物共49类(见附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我国最新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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