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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实验室对检验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5-12-09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015

第一,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采用新的检验方法;检验方法需变更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3)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第二,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且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以及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8)检验日期。

(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第三,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

第四,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

第五,必要时应当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

第六,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七,检验过程中,除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外,还需要注意以下环节。

(1)检验人员:只有经过培训并考核通过的检验人员方可独立进行实验。对于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其检验可由生产人员进行,也可由中间控制实验室或质量控制实验室进行。

(2)仪器和设备:所用仪器和设备须经过确认和校准且在校准有效期内,容量分析用的玻璃仪器应经过校准且合格。

(3)所用到的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等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并有明确的标识,以便于追溯。

(4)质量标准应与注册批准的保持一致,检验方法必须是批准的现行文本,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5)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中的要求,避免因环境因素未达标而影响实验结果的准确性。

(6)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及时并完整地填写检验记录和设备使用日志等相关记录。检验记录应由有资质的第二人进行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

(7)实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将剩余样品放回规定位置并在规定条件下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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