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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一)

发布时间:2019-08-04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46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的基本要求、内容、结果判定、处置和监督管理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5091食品工业基本术语

Codex STAN 233-1969预包装食品抽样方案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91-199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风险警示risk alert

国家质检总局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布的风险警示通报。

3.2

快速反应emergency action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风险警示通报迅速采取的检验检疫措施和紧急控制措施。

3.3

分类检验inspection categories

根据食品风险分析确定的风险程度高低、产品质量史和质量管理水平、体系运行情况等因素,对产品实行宽严程度不同的检验。主要分为正常检验、加严检验和放宽检验。

4 基本要求

4.1 进口食品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4.2 出口食品应符合进口国标准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4.3 进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应符合注册(登记)管理的规定。

4.4 进出口食品的标签应与《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相符。

6 报检受理

6.1 报检时间、地点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6.2 报检资料的提供

6.2.1 进境报检

报检人应提供以下单证:进境货物报检单;对外约定(以信用证结汇者);发票、装箱单和提(运)单;标签审核证书;产地证;产品合格证书和出口国家/地区官方卫生证明;使用含有木质包装或者隔垫材料的,需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国家规定需要检疫审批的,应提供审批证明;其他需提供的函电、文件等。

6.2.2出口报检

报检人应提供以下单证:出境货物报检单;对外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汇者);发票、装箱单(口岸查验换证时为“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厂检合格单;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熏蒸/消毒证书(对特定国家/地区,含有木质包装、隔垫材料等);卫生注册证书副本;其他需提供的函电、文件等。

6.3 报检资料审核

6.3.1 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检验检疫依据、要求是否明确;资料的一致性、有效性。

6.3.2 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理如下:

—报检单填写内容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的,应由报检人重新填写或者补充、更正后受理;

—对检验检疫要求、依据不明确的,予以明确后受理;

—单证不全、可能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单证齐全后受理;

—单证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时要求其补齐,在补齐所缺单证后,方可出证。

7 检验

7.1 准备

7.1.1 明确检验检疫依据和方法。

7.1.2 对本口岸首次进口或者出口的预包装食品实施检验检疫,以及其他情况必要时,应成立检验检疫工作小组,制定检验检疫实施方案。

7.1.3 根据不同食品特性、包装规格、检验检疫要求,选择适宜的取样工具和容器。取样工具和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对需做微生物学检测的,取样工具和容器应经过消毒灭菌。

7.1.4 必要时应做好检验检疫安全防护准备。

7.2 现场监督检验

7.2.1 进境

7.2.1.1 检查产品的名称、标记及号码、批次、数/重量等应与报检资料相符;包装状况良好,无破损、渗漏、污染等情况。

7.2.1.2集装箱箱号或其他运输工具编号应与报检资料相符;箱外无危险品、易燃品标志;集装箱应密闭,无进水、漏水、漏油造成的产品包装水渍、油渍、霉变、污染等现象;集装箱内不应有异味和农药、化肥、熏蒸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媒昆虫危害痕迹;冷藏或冷冻运输集装箱温度应符合要求。

7.2.1.3 核查贮存货场及卸载工具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病媒生物的存在,有无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同时存放,有无必要的铺垫材料和防雨设施等;产品卸载后是否按品种、批次整齐分类堆放。

7.2.1.4 产品来自疫区的或者需进行检疫的外包装托垫、加固物,应调查情况,确定实施卫生处理。

7.2.1.5 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做好现场监督检验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取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7.2.1.6 对需要进行卫生除害处理的,应签发《卫生除害通知书》,由指定的卫生除害处理机构及时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或者集装箱外表及有关的木质隔垫、加固材料进行消毒处理。根据实施卫生除害机构出具的《熏蒸/消毒处理结果单》,签发《熏蒸/消毒证书》。

7.2.1.7 做好现场检验检疫记录。

7.2.2 出境

7.2.2.1 核对产品的名称、包装、标记及号码、批次、数/重量等是否与报检资料相符;产品状况是否良好,有无破损、渗漏、污染等;标签是否与《标签审核证书》符合;贮存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7.2.2.2 对装运出口产品的集装箱实施清洁、卫生、密固、冷冻或冷藏(对有运输温度条件要求者)等适载检验,并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7.2.2.3 对需进行检疫的外包装托垫、加固物等进行检疫和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核查《熏蒸/消毒证书》是否与实物相符。

7.2.2.4 做好现场检验检疫记录。

7.2.3 标签审核及检验

标签应符合我国食品标签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出口产品标签应符合相关进口国食品标签要求;检验时应检查实物标签与标签审核证书所列标签样张是否一致,必要时对标签上所标识的内容进行实验室检测。

7.3 样品保留

7.3.1 样品保留

7.3.2 所有进行检验的进出口食品,需按规定保留与检验数量相等的有代表性样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如报检人未提出特殊要求,则进口样品一般保存1个月、出口样品3个月;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如报检人未提出特殊要求,样品一般保存6个月,特殊情况应保存至案件结案止。

7.3.3样品管理人员根据样品种类和保留期限,对样品进行登记造册,填写《样品登记表》,标明报检单位、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存样起止时间等。

7.3.4 样品应储存在洁净、避光,符合温、湿度条件要求,并有消防措施的环境中。

7.4 样品送检

7.4.1 进口产品

按我国相关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和现场监督检验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及时填写送检单,连同样品一起送有关实验室检验。

7.4.2 出口产品

应按照进口国官方规定的强制检测项目检验或者对外约定必须出具检验证书的项目检验。无特别要求时,根据我国相关食品标准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确定检验项目,并及时填写送检单,连同样品一起送有关实验室检验。

相关链接: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三)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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