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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三)

发布时间:2019-08-04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368

8 结果判定

经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判定为合格,准予出口或进口。否则判定为不合格。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判定为不合格:

—容器、包装密封不良、破损、渗漏,锈蚀严重的;

—内容物有恶性杂质(蚊、蝇、虫、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他污秽物等)、容器内壁腐蚀严重或内壁涂料脱落污染内容物的;

—腐败变质、异味、结块、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标签不合格、保质日期或已超过保存期限;

—微生物超标或者检出致病菌的;

—重金属和其他有害化学物质超过有关安全、卫生指标规定的;

—农药或兽药残留超标的;

—添加剂残留超标或者含我国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或强化剂的;

—放射性污染或者使用来自国际组织宣布为严重核污染区的食品原料生产的;

—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食品备案不符的;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通知规定不允许进口或出口的;

—其他不符合检验检疫标准规定的。

9 处置

9.1 进口食品

9.1.1 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退货、销毁、改作它用或者加工处理合格后食用等处理。

9.1.2 涉及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如经贸易双方协商,修改相关对外约定,则可按修改后的相关条款规定,经检验检疫人员审核,重新做出评定,报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准予进口;或根据报检人的申请,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再加工或改作他用处理,否则,按退货处理。

9.2 出口食品

9.2.1 涉及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出口预包装食品,判定为初检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经返工整理后,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重新报检。重新报检时须附返工整理详细记录,《出境食品不合格通知单》(正本),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施检,合格者准予出口。

9.2.2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不应放行出境,也不得转口岸出口,必要时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

10 证单制发

10.1 证书内容及用语

10.1.1 证书、证单的使用范围与种类须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执行,凡国家质检总局有标准证书格式及用语要求者,按其规定内容出具证书;其中,品质、分析等证书应体现取样情况、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和评定意见等四项基本内容,其用语应体现公正、准确、真实、可靠的原则。

10.1.2 政府间有双边协议规定、有关国际组织有统一规则、进出口国家/地区政府或对外约定有特定要求者,按相应的规定、规则及要求出具证书。

10.2 签证种类

10.2.1 进口食品

10.2.1.1 经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者,由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格式编号2-1-1,一式两联)与《卫生证书》(格式9-2,通常一正二副)。

10.2.1.2 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标准的,签发进口食品不合格《卫生证书》(格式9-2,通常一正二副)。

10.2.1.3 转异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者,由进口口岸检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格式编号2-1-2,一式四联),其中第二联寄交施检机构;经施检机构检验检疫后签发《卫生证书》。

10.2.2 出口食品

10.2.2.1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直接出口的,由施检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及相关证书。

10.2.2.2 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须经出境口岸查验出口的,应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相关证书。

10.3 证稿拟制

10.3.1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结果、实验室的检测报告,由检验检疫人员及时拟制证稿。

10.3.2 检验检疫人员完成证稿拟制后,经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字,送检务部门制证。

10.4 证单签发

检务部门接到证稿后,经复审、制证、校对合格,交相关授权签字人签字后,由检务部门盖章发证。

11 出口口岸查验

11.1 查验

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内容与对外约定及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并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及有关补充通知要求进行。

11.2 记录

口岸查验应填写查验记录。查验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规格、数/重量、批次、输入国家/地区、标记与号码、查验情况、地点、产地检验检疫证单号、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11.3 判定和处理

11.3.1 查验货证相符,包装封识完好者,则准予放行。

11.3.2 货证不符者不得予以放行,并应及时通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处理。

11.3.3 按对外约定要求,换证凭单中检验检疫项目不全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视情况予以补检,如符合对外约定要求,则准予放行;经补检不合格者,不予放行,并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处理。

12 监督管理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

13 资料归档

各类报检单证、资料、检验检疫原始记录、证书/证单底稿及副本、监督管理资料等,按有关规定整理、装订、存档。

相关链接: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二)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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