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天同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 范围
SN/T 2360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漂白剂)的技术要求、抽样、检验、结果评价、综合评定和处置及复验的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漂白剂)的监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2360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893-2008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
GB 1894-2005食品添加剂无水亚硫酸钠
GB 3150-1995食品添加剂硫磺
GB 22215-2008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
SN/T 2360.1-2009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1部分:通则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7号令)
FCC, 2004美国食品化学法典
FAO/WHO的JECFA食品添加剂标准
2008/84/EC欧盟食品添加剂指令
JSSFA, 2007日本食品添加剂公定书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2360的本部分。
3.1
漂白剂bleaching agents
通过还原等化学作用消耗食品中的氧,破坏、抑制食品氧化酶活性和食品的发色因素,使食品褐变色素褪色或免于褐变的物质。
4 我国批准使用的漂白剂
4.1 规定使用量的品种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低亚硫酸钠(保险粉)、亚硫酸氢钠、硫磺。
5 报检
按SN/T 2360.1-2009第5章的规定进行。
6 检验
按SN/T 2360.1-2009第6章规定的检验依据、现场检验、抽样与送样、样品管理和实验室检验进行。
7 结果评定
产品合格与不合格的评价按SN/T 2360.1-2009第7章的规定进行。
8 综合评定处置
按SN/T 2360.1-2009第8章的规定进行。
9 复验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规定办理。
相关链接: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抗氧化剂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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