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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可见异物检查

发布时间:2020-09-15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980

(三) 渗透压摩尔浓度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静脉输液及椎管注射用注射液按各品种项下的规定,照渗透压摩尔浓度测定法(通则0632)检查,应符合规定。

(四) 可见异物检查

1. 简述

(1) 可见异物系指存在于注射剂中,在规定条件下目视可以观测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50um。

(2) 可见异物检查法有灯检法和光散射法。一般常用灯检法,也可采用光散射法。灯检法不适用的品种,如用深色透明容器包装或液体色泽较深(一般深于各标准比色液7号)的品种,可选用光散射法;混悬型、乳状液型注射液不能使用光散射法。

(3) 实验室检测时应避免引入可见异物。当制备注射用无菌粉末和无菌原料药供试品溶液时,或供试品的容器不适于检查(如透明度不够、不规则形状容器等),需转移至适宜容器中时,均应在100B级的洁净环境(如层流净化台)中进行。用于本试验的供试品,必须按规定随机抽样。


图15-1 灯检示意图
A. 带有遮光板的日光灯光源(光照度可在1000~4000kx范围内调节)
B. 不反光的黑色背景 C. 不反光的白色背景和底部(供检查有色异物)
D. 反光的白色背景(指遮光板内侧)。检查人员条件:远距离和近距离视力测验,
均应为4.9及以上[矫正后视力应为5.0及以上];应无色盲

2. 操作方法按照可见异物检查法(通则0904)项下进行操作。

(1) 第一法(灯检法):灯检法应在暗室中进行,灯检装置见图15-1。

1) 溶液型、乳状液及混悬型制剂:按以下各类供试品的要求,取规定量供试品,除去容器标签,擦净容器外壁,必要时将药液转移至洁净透明的适宜容器内;将供试品置遮光板边缘处,在明视距离(指供试品至人眼的清晰观测距离,通常为25cm),手持供试品颈部,轻轻旋转和翻转容器(但应避免产生气泡),使药液中可能存在的可见异物悬浮,分别在黑色和白色背景下目视检查,重复观察,总检查时限为20秒。供试品装量每支(瓶)在10ml及10ml以下的,每次检查可手持2支(瓶)。50ml或50ml以上大容量注射液按直、横、倒三步法旋转检视。供试品溶液中有大量气泡产生影响观察时,需静置足够时间至气泡消失后检查。

用无色透明容器包装的无色供试品溶液,检查时被观察样品所在处的光照度应为1000~1500lx;用透明塑料容器包装或用棕色透明容器包装的供试品溶液或有色供试品溶液,光照度应为2000~3000lx;混悬型供试品或乳状液,光照度应增加至约4000lx。

2) 注射液: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20支(瓶),按上述方法检查。注射用无菌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支(瓶),用适宜的溶剂和适当的方法使药粉完全溶解后,按上述方法检查。配带有专用溶剂的注射用无菌制剂,应先将专用溶剂按注射液要求检查并符合注射液的规定后,再用其溶解注射用无菌制剂。供试品如经真空处理,必要时应用适当的方法破其真空,以便于药物溶解。低温冷藏的品种,应先将其放至室温,再进行溶解和检查。

3) 无菌原料药:除另有规定外,按抽样要求称取各品种制剂项下的最大规格量5份,分别置洁净透明的适宜容器内,采用适宜的溶剂及适当的方法使药物全部溶解后,按上述方法检查。

注射用无菌制剂及无菌原料药所选用的适宜溶剂应无可见异物。如为水溶性药物,一般使用不溶性微粒检查用水(参见通则0903不溶性微粒检查法)进行溶解制备;如使用其他溶剂,则应在各品种正文中明确规定。溶剂量应确保药物溶解完全并便于观察。

(2) 第二法(光散射法):仪器由旋瓶装置、激光光源、图像采集器、数据处理系统和终端显示系统组成,并配有自动上瓶和下瓶装置。仪器应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在检测供试品前可采用标准粒子进行校准。除另有规定外,分别用粒径为40um和60um的标准粒子溶液对仪器进行标定。根据标定结果得到曲线方程并计算出与粒径50um相对应的检测像素值。当把检测像素参数设定为与粒径50um相对应的数值时,对60um的标准粒子溶液测定3次,应均能检出。

1) 溶液型注射液: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20支(瓶),除去不透明标签,擦净容器外壁,置仪器上瓶装置上,从仪器提供的菜单中选择与供试品规格相应的测定参数,并根据供试品瓶体大小对参数进行适当调整后,启动仪器,将供试品检测3次并记录检测结果。凡仪器判定有1次不合格者,用灯检法确认。用深色透明容器包装或液体色泽较深等灯检法检查困难的品种不用灯检法确认。

2) 注射用无菌粉末: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支(瓶),用适宜的溶剂及适当的方法使药物全部溶解后,按上述方法检查。

3) 无菌原料药:除另有规定外,取各品种制剂项下的最大规格量5份,分别置洁净透明的适宜玻璃容器内,采用适宜的溶剂及适当的方法使药物全部溶解后,按上述方法检查。

设置检测参数时,一般情况下取样视窗的左右边线和底线应与瓶体重合,上边线与液面的弯月面成切线;旋转时间应能使液面漩涡到底,以能带动固体物质悬浮并消除气泡;旋瓶停止至摄像启动的时间应尽可能短,但不能短于液面漩涡平复的时间,以避免气泡于扰同时也保证摄像启动时固体物质仍在转动。

3. 注意事项

(1) 灯检法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目视检查,检查人员的视力、检视距离、光照度等对灯检结果都有很大影响。

(2) 光散射法的检测参数特别是取样视窗大小、旋瓶时间、静置时间等对测定结果影响较大。

(3) 光散射法不适用于易产生气泡且气泡不易消除的供试品,如高分子溶液等。

4. 结果与判定(灯检法及光散射法)

(1) 各类注射剂: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超过2mm的纤维、最大粒径超过2mm的块状物以及静置一定时间后轻轻旋转时肉眼可见的烟雾状微粒沉积物、无法计数的微粒群或摇不散的沉淀,以及在规定时间内较难计数的蛋白质絮状物等明显可见异物。供试品中如检出点状物、2mm以下的短纤维和块状物、半透明的小于约1mm的细小蛋白质絮状物或蛋白质颗粒等微细可见异物,除另有规定外,按表15-5规定。

既可静脉用也可非静脉用的注射液应执行静脉用注射液的标准,混悬液与乳状液仅对明显可见异物进行检查。

注射用无菌制剂5支(瓶)检查的供试品中如检出微细可见异物,每支(瓶)中检出微田可见异物的数量应符合表15-6的规定;如有1支(瓶)超出下表中限度规定,另取10支(瓶)同法复试,均应不超出表15-6中限度规定。

表15-5 非生物制品注射液结果判定

表15-6 注射用无菌制剂结果判定

(2) 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浓溶液:按表15-5规定,检查20支(瓶)供试品中,均未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及微细可见异物,判为符合规定。若检查20支(瓶)供试品中,均未检出明显可见异物,但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供试品有1支(瓶),应另取20支(瓶)同法复试,均未检出,仍判为符合规定。如初、复试40支(瓶)超过1支(瓶)检出,判为不符合规定。如初始检出2支(瓶)或以上,判为不符合规定。

(3) 溶液型非静脉用注射液:按表15-5规定,检查20支(瓶)供试品中,均未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及微细可见异物,判为符合规定。若检查20支(瓶)供试品中,均未检出明显可见异物,但检出微细可见异物1~2支(瓶),应另取20支(瓶)同法复试,初、复试的供试品中,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供试品未超过2支(瓶),仍判为符合规定。初、复试40支(瓶)的供试品中,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供试品超过2支(瓶),判为不符合规定。如初始检出2支(瓶)以上,判为不符合规定。

(4) 混悬型、乳状液型注射液:检查20支(瓶)供试品中,均未检出金属屑、玻璃屑、色块、纤维等明显可见异物,判为符合规定。

(5) 注射用无菌粉末:按表15-6规定,检查5支(瓶)供试品中,均未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及微细可见异物,判为符合规定。若检查5支(瓶)供试品中,均未检出明显可见异物,但检出微细可见异物,冻干每支(瓶)供试品中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数量小于或等于3个,判为符合规定。非冻干每支(瓶)供试品中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数量小于或等于5个,判为符合规定。如有1支(瓶)超出限度规定,应另取10支(瓶)同法复试,均未超出限度规定,仍判为符合规定。如超出判为不符合规定。
配带有专用溶剂的注射用无菌粉末,专用溶剂应符合相应的溶液型注射液的规定。

(6) 无菌原料药:检查5份的供试品中,均未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和微细可见异物,判为符合规定。若检查5份供试品中,如检出微细可见异物,每份供试品中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数量应符合相应注射用无菌制剂的规定;如有1份超出限度规定,另取10份同法复试,均未超出限度规定,判为符合规定。如超出限度规定判为不符合规定。

注射用无菌粉末及无菌原料药所选用的适宜溶剂应无可见异物。如为水溶性药物,一般使用不溶性微粒检查用水进行溶解制备;如使用其他溶剂,则应在各品种正文中明确规定。溶剂量应确保药物溶解完全并便于观察。

5. 记录与计算

(1) 灯检法应记录光照度、检查支数、异物种类及数量等。

(2) 光散射法应记录仪器型号、仪器校准结果、相应参数、检查支数、异物数量等。

 

 

文章来源:《实用中药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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