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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敏化学品的认识和管控(四)

发布时间:2020-12-17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071

五、致敏化学品的特别注意事项

(一)找出过敏原,避免再次接触

一旦发现有过敏症状,要立即准确找出导致过敏的化学物品,并立即停止接触该化学物品(除非因此而采取独特的强化隔离措施),因为一旦再次接触,往往比前一次产生的症状更严重,治疗更困难,这是过敏反应的特点。所以,一旦认定是由某种化学物品引起,一定要采取更高一级的严密隔离措施,或杜绝再次接触,或调离岗位和改换工种。

(二)避免误诊

过敏症状多种多样,皮肤过敏容易诊断,如果遇上肠胃道过敏,就可能导致食欲不振、腹痛、全身不适等,呼吸道过敏就可能导致哮喘、咳嗽等,以及疲倦乏力、发热、关节痛、鼻炎、血尿或黑便等,这些症状往往容易被误诊。例如,过敏引起的哮喘和咳嗽可能与感冒挂上钩。

(三)强化防范措施

在化学研发和生产领域,每天都可能要同各种不是特别了解的化学物质打交道,所以绝不能采取漠视马虎和投机取巧的工作态度,许多过敏事故都发生在不切实遵守相关SOP环节上,投机取巧、毛躁随意、邋遢懒惰是最后造成严重过敏的实质根源。

当然,也不能走另一个极端,对所有化学物质抱着“草木皆兵、恐惧一切”的消极观念,这也不是科学的主动工作态度。

然而,时刻保持戒备状态和采取充分的个体防护措施是必须要做到的。需要在尽可能查清楚欲接触的化学物质的MSDS基础上,做到心中有数后才能开展工作。

根据致敏化学品的侵入途径,以及致敏化学品的致敏强度,隔离防护可以分为四级,如表19-4所示。

表19-4隔离防护等级

实验室常用的乳胶或丁腈手套是不能充分抵挡强过敏物质的渗透作用的,这需要特别引起注意,不能过高指望乳胶或丁腈手套的隔离防护作用。

从领料取样、投料、反应,到后处理、器皿清洗、废物处置等,都要做好充分的个人防护。只有做好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和减少过敏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过敏与毒害、腐蚀的区别

在化学研发和生产中,每天遇到和接触到很多种化学品。就某种化学物品来说,既可能是过敏原,也可能具有毒害和腐蚀特性。如果人体受到侵害,鉴别属于何种原因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可能三种侵害作用均有,也可能只有其中一种或两种。

1.时间

化学物质过敏反应除非属于Ⅰ型(速发型),通常有一个较长的致敏诱导-致敏激发期,往往在几天或十多天后再次接触才显现出症状。除了慢性职业中毒外,急性毒害和皮肤灼伤性的腐蚀的产生往往是立竿见影的效果,一般在几分钟或几个小时的短时间内就会出现。

2.受害部位

过敏与毒害、腐蚀不同,这可以通过受害人对受害部位的感受描述(如皮肤是否有痒、痛等感觉),以及对受害部位的观察加以鉴别。例如,强酸强碱类、酚类等强腐蚀化学物品腐蚀到皮肤等人体组织后,腐蚀作用只局限于接触部位的灼伤,没有接触到的部位不会受到影响。

3.侵入途径等因素

毒害作用通常由食入或吸入引起,这在通风良好的实验室里是不太可能发生的。研发人员经常同剧毒品打交道,但在化学实验室发生中毒的案例是极其罕见的。

腐蚀作用通常由直接接触引起,只要有一般防护措施就能避免。

然而在化学实验室发生致敏的概率和可能性却比毒害和腐蚀大很多。化学物质粉尘、液体蒸气、气体既可能通过吸入而侵入人体,导致过敏,也可以通过体表皮肤侵入,即使带上一般手套,也可能通过渗透而入侵体内,通过血液循环将过敏原带至全身,引起体内或体表各个部位的过敏。

4.临检分析

结合症状和临检分析结果,找出伤害原因。

5.光敏作用

某些化学物质单独作用于皮肤并无明显的损害,但若经特定波长的光线照射之后,则能引起严重的局部损伤,甚至全身反应,这类化学物质称为具有光敏作用的物质。光敏作用的机理主要有两方面:一种情况是化合物吸收特定波长的光线(一般是250~320nm的紫外区域)后,激发加强了它对皮肤的原发刺激及烧伤作用,即所谓光毒反应;另一种情况是化合物吸收了特定波长的光线(一般为300~400nm)之后,发生了化学变化,生成了具有抗原性(光变应原)的新产物,从而形成光变态反应性病变。

通过对以上的侵入时间、受害部位、侵入途径和临检等的综合了解和分析,以及因子排除法,基本可以确定是由过敏反应引起的损害,还是由中毒或腐蚀引起的侵害。

总之,过敏与毒害及腐蚀的侵害机理都是不同的,所以诊疗也是不同的,只有找出真正的原因,才能对症治疗。

相关链接:致敏化学品的认识和管控(三)

 

 

文章来源:《有机合成安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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