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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油炸蚕豆检验规程(一)

发布时间:2019-08-07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61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油炸蚕豆的抽样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炸的各种蚕豆制品。

2 油炸蚕豆的分类

2.1 兰花豆

泛指以不同品种的蚕豆(张家口蚕豆、西北蚕豆、启东蚕豆、宁波蚕豆等)为主要原料,经浸泡后在蚕豆尾部切口,用食用植物油炸制的加适量调味品的带豆皮的蚕豆制品。

2.2 玉带豆

系指以不同品种的蚕豆为主要原料,经浸泡后在蚕豆的腰部留下宽约0.5 mm的一圈豆皮(其他部位的豆皮均切除掉),用食用植物油炸制的加拌适量调味品的蚕豆。

2.3 油炸兰花豆片

泛指不同品种的蚕豆,经浸泡后全部去掉豆皮,用食用植物油炸制的加拌调味品或不加调味品的蚕豆片。

3 定义

3.1 外观

整批油炸蚕豆(兰花豆、玉带豆、兰花豆片等)(以下简称油炸蚕豆)的粒形、洁净程度、蚕豆的割口部位和割口的深浅程度。

3.2 色泽

整批油炸蚕豆的色泽。

3.3 口感及口味

油炸蚕豆应有的香味、鲜、咸程度及酥脆程度。

3.4 杂质

3.4.1 一般杂质

混入油炸蚕豆中的豆皮、豆秸及无食用价值的蝴豆。

3.4.2 有害杂质

各种有碍于安全卫生的物质如毛发、金属刀片、石块等。

3.5 不完善豆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不完善豆。

3.5.1 五花豆

黑、褐色斑点累计占整个豆面1/3以上的豆。

3.5.2 芽豆

蚕豆浸泡后出芽长度超出1 mm者(外商有特殊要求除外)。

3.5.3 沾污豆

明显附着杂质或被污染的豆。

3.5.4 石豆(即硬豆)

生长期间不成熟或掉在地上的死豆炸制后仍很坚硬的豆。

3.5.5 面豆(即软豆)

浸泡时间过长或油炸时浸泡不透的豆。

3.5.6 虫蚀豆

被虫蛀尚未变质仍有食用价值的豆。

3.5.7 破碎豆

豆粒破碎占完整的1/3以上者(含整片豆)。

3.5.8 残留种皮豆(指玉带豆)

没有按规定脱净豆皮者。

3.5.9 异品种豆

混入非本品规定的其他品种的蚕豆。

3.6 酸价

按本检验方法测得的每公斤油样中含有的游离脂肪酸所需氢氧化钾的毫克数。

4 抽样

4.1 检验批次

以10t作为一个抽样批次。

4.2 抽扦数量

50箱以下任取3箱;

50~100箱任取7箱。

101箱以上按式(1)计算抽样箱数:

式中:A—应抽扦箱数;

N—抽样批次的总箱数。

计算应扦件数时,不足1箱按1箱计算。

4.3 扦样用具

扦样铲、盛样袋(无毒塑料或金属制)、样品盘。

4.4 抽样数量

从抽样件数中倒箱10%扦取。每箱取样数量不得少于200 g。每批抽取原始样品总重量不少于4 kg。

4.5 取样步骤

4.5.1 根据报验单(或合同)要求,按商品的品名、吨数、箱数、标记逐一核对无误后开始扦样。

4.5.2 在货垛的不同部位,按规定比例随机抽样。

4.5.3 把抽扦的样箱集中到明亮处,逐箱开启,检视外观、色泽。然后用食品铲从箱的各个部位按规定的数量扦取样品(若系小包装,只在箱内任意扦取一小袋),装入盛样袋中。

4.5.4 缩分

将扦取的样品倒在洁净的操作台上,以四分法取各项试样。重新装入盛样袋(筒)内,一并携回检验室进行检验。

4.5.5 在取样过程中,若发现个别样品箱品质异常,可单独扦样,并作好记录,交实验室检验鉴定。

4.5.6 如属小批量,所取样品数量少,也可不缩分。

相关链接:出口盐渍菜检验规程(三)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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