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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干燥减量的测定
A.4.1 分析步骤
称取约2g试样,精确到0.0001g,置于已在135℃±2℃恒温烘箱中恒量的中30mm~40mm称量瓶中,在135℃±2℃温烘箱中烘至恒量。
A.4.2 结果计算
干燥减量以质量分数w3计,数值以%表示,按公式(A.3)计算:

式中:
m2—试样干燥前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3—试样干燥至恒量后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1位。
实验结果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0.2%。
A.5 盐酸和氨水中不溶物的测定
A.5.1 试剂和材料
A.5.1.1 盐酸。
A.5.1.2 盐酸溶液:3+7。
A.5.1.3 氨水溶液:4+96。
A.5.1.4 硝酸银溶液:c(AgNO3)=0.1mol/L。
A.5.2 仪器和设备
A.5.2.1 玻璃砂芯坩埚:G4,孔径为5um~15um。
A.5.2.2 恒温烘箱。
A.5.3 分析步骤
称取约2g试样,精确至0.001g,置于600mL烧杯中,加20mL水和20mL盐酸,充分搅拌后加入300mL热水,搅匀,盖上表面皿,在70℃~80℃水浴中加热30min,冷却,用已在135℃±2℃烘至恒量的玻璃砂芯坩埚(G4)过滤,用约30mL水将烧杯中的不溶物冲洗到G4玻璃砂芯坩埚中,至洗液无色后,先用100mL氨水溶液洗涤,后用10mL盐酸溶液洗涤,再用水洗涤至洗涤液用硝酸溶液检验无白色沉淀,然后在135℃±2℃恒温烘箱中烘至恒量。
A.5.4 结果计算
盐酸和氨水中不溶物以质量分数w4计,数值用%表示,按公式(A.4)计算:

式中:
m4—干燥后不溶物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5—试样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2位。
实验结果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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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食品添加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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