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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剂、酒剂的检查法

发布时间:2020-09-16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661

胶剂

有关胶剂的质量要求:应色泽均匀、无异常臭味的半透明固体,除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外。还应检查水分及微生物限度。

(一)水分检查

1. 简述本法适用于胶剂的水分检查,本项检查的目的在于控制胶剂的水分,以免吸潮影响质量。

2. 操作方法取供试品1g,置扁形称量瓶中,精密称定,加水2ml,置水浴上加热使溶解后再干燥,使厚度不超过2mm,照水分测定法(通则0832第二法)测定。

3. 注意事项一般厚度不超过2mm。

4. 结果与判定供试品含水分未超过15.0%,判为符合规定。

5. 记录与计算同中药材水分测定法。

(二) 微生物限度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胶剂照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和控制菌检查(通则1106)及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通则1107)检查,应符合规定。

酒剂

有关酒剂的质量要求:除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外,还应检查总固体、乙醇量、甲醇量、装量和微生物限度。

(一) 总固体检查

1. 简述

(1) 本法适用于酒剂的总固体检查,本项检查目的是保证总固体物的含量。

(2) 含糖、蜂蜜的酒剂,照第一法检查。不含糖、蜂蜜的酒剂按照第二法检查。

2. 操作方法

(1) 第一法(含糖、蜂蜜的酒剂):

1) 用移液管精密量取供试品上清液50ml,置蒸发皿中,水浴上蒸至稠膏状,加无水乙醇搅拌提取4次,每次10ml,滤过,合并滤液,置已干燥至恒重的蒸发皿中,蒸至近干。

2) 将上项残留物中,精密加人硅藻土1g(经105℃干燥3小时,移置干燥器中冷却30分钟),用经干燥至恒重的玻璃棒搅匀,在105℃干燥3小时,移置干燥器中冷却30分钟,迅速精密称定重量。扣除加入的硅藻土量,遗留残渣应符合各品种项下的有关规定。

(2) 第二法(不含糖、蜂蜜的酒剂):用移液管精密量取供试品上清液50ml,置已干燥至恒重的蒸发皿中,水浴上蒸干,在105℃干燥3小时,移置干燥器中冷却30分钟,迅速精密称定重量。遗留残渣应符合各品种项下的有关规定。

3. 注意事项

(1) 酒剂在贮存期间允许有少量摇之易散的沉淀,取样前应将供试品摇匀,放置一定时间后,再精密量取供试品上清液。

(2) 采用第一法检查总固体时,应将玻璃棒与空蒸发皿同时恒重,因用玻璃棒搅拌后,常黏有残留物与硅藻土,故玻璃棒仍应置该蒸发皿中进行恒重。

4. 结果与判定若遗留残渣符合各品种项下规定的限度,应判为符合规定。

5. 记录与计算

(1) 记录分析天平型号。

(2) 记录空蒸发皿恒重的称量数据、硅藻土的加入量及遗留残渣与蒸发皿恒重的称量数据。

(3) 含糖、蜂蜜酒剂(第一法)总固体的计算应扣除加入的硅藻土量:

(4)不含糖、蜂蜜酒剂(第二法)总固体的计算:

(二) 乙醇量检查

1. 简述

(1) 本法适用于酒剂中乙醇量的检查,本项检查的目的是控制乙醇的含量,以保证药品质量。

(2) 乙醇量检查可采用气相色谱法或蒸馏法测定酒剂中乙醇的含量。

2. 操作方法照乙醇量测定法(通则0711气相色谱法或蒸馏法)项下的方法进行操作。

3. 注意事项

(1) 在不含内标物质的供试品溶液的色谱图中,与内标物质峰相应的位置处不得出现杂质峰。

(2) 除另有规定外,若蒸馏法测定结果与气相色谱法不一致,以气相色谱法测定结果为准。

(3) 蒸馏法测定时任何一法的馏出液如显浑浊,可加滑石粉或碳酸钙振摇,滤过,使溶液澄清,再测定相对密度。

(4) 蒸馏时如发生泡沫,可在供试品中酌加硫酸磷酸使成强酸性,或加稍过量的氯化钙溶液,或加少量石蜡后再蒸馏。

4. 结果与判定符合各品种项下的规定,判为符合规定。

5. 记录与计算同乙醇量测定法。

(三) 甲醇量检查

1. 简述

(1) 本法适用于酒剂中甲醇量的检查,本项检查的目的是控制甲醇的含量,以保证药品质量。

(2) 甲醇量检查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

2. 操作方法按照甲醇量检查法(通则0871第一法毛细管柱法)或第二法(填充柱法)进行操作。

3. 注意事项如采用填充柱法时,内标物质峰相应的位置出现杂质峰,可改用外标法测定。

4. 结果与判定除另有规定外,供试液含甲醇量未超过0.05%(v/v),判为符合规定。

5. 记录与计算同甲醇量检查法。

(四) 装量检查

1. 简述本法适用于酒剂的装量检查,本项检查的目的在于保证用药剂量的准确。

2. 操作方法按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通则0942容量法)项下进行操作。

3. 注意事项所用的刻度量筒应清洁、干燥,并经定期校准合格;其最大容量应与供试品的标示装量一致,或不超过标示量的2倍。

4. 结果与判定

(1) 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按最低装量检查法(容量法)的规定,每个容器的装量不少于允许的最低装量;且平均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判为符合规定。

(2) 如有1个容器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50ml以上取3个)复试。复试结果全部符合规定,仍可判为符合规定。

(3) 平均装量与每个容器装量(按标示装量计算百分率),取三位有效数字进行结果判断。

5.记录与计算同最低装量检查法(容量法)。

(五) 微生物限度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酒剂照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和控制菌检查(通则1106)及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通则1107)检查,除细菌数每1ml不得过500cfu,霉菌和酵母菌数每1ml不得过100cfu外,其他应符合规定。

 

 

文章来源:《实用中药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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