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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GB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用香料
生产食品用香精的主要原料,在食品中赋予、改善或提高食品的香味,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物质除外。食品用香料包括食品用天然香料、食品用合成香料、烟熏香味料等,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2.2 食品用天然香料
通过物理方法或酶法或微生物法工艺,从动植物来源材料中获得的香味物质的制剂或化学结构明确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包括食品用天然复合香料和食品用天然单体香料。
2.2.1 食品用天然复合香料
食品用香味制剂
通过物理方法或酶法或微生物法工艺从动植物来源材料中获得的香味物质的制剂(由多种成分组成)。这些动植物来源材料可以是未经加工的也可以是通过传统食品制备工艺加工过的。包括精油、果汁精油、提取物、蛋白质水解物、馏出液或经焙烤、加热或酶解的产物。
2.2.2 食品用天然单体香料
通过物理方法或酶法或微生物法工艺从动植物来源材料中获得的化学结构明确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这些动植物材料可以是未经加工的,也可以是通过传统食品制备工艺加工的。
2.3 食品用合成香料
通过化学合成方式形成的化学结构明确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
3 要求
3.1 基本要求
食品用香料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要求。
3.2 食品用天然香料通用要求
3.2.1 食品用天然香料生产加工过程中,因工艺必要性需要使用提取溶剂的,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溶剂使用量。
3.2.2 按照表1中的安全限量值控制食品用天然香料中的重金属和砷。
表1 重金属和砷限量要求

3.2.3 海产品来源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见附录B中表B.1。
3.2.4 食品用天然复合香料生产中使用的酶制剂应符合GB2760中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和原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使用的菌种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或)《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及原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用酶法或微生物法生产的食品用天然复合香料,起始原料应是可作为食品的动植物。
相关链接:食品添加剂羧甲基淀粉钠检验方法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食品添加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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