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磺胺类药物水产养殖使用规范(二)

发布时间:2022-05-23 10:13 作者:普天同创 阅读量:6384

6用法与用量

6.1内服

磺胺嘧啶每日用药量为100 mg/kg〜150 mg/kg体重,视病情连用3 d〜6 d。首次用量加倍。 

磺胺二甲嘧啶:每日用药量为100 mg/kg〜200 mg/kg体重,连用3 d〜6 d。首次用量加倍。

磺胺甲噁唑:每日用药量为150 mg/kg体重〜200 mg/kg体重,拌料投喂,连用5 d〜7 d。首次用量 加倍。

磺胺间二甲氧嘧啶:每日用药量为100 mg/kg体重,连用3 d〜6 d。首次用量加倍。

磺胺间甲氧嘧啶:虹鱒、银大麻哈鱼、香鱼等鲜形目鱼类每日用药量为100mg/kg体重;真鯛、鲈、军曹鱼、罗非鱼等鳞形目以及鳗稣目鱼类每日用药量为200 mg/kg体重,连喂3 d〜6 d。首次用量加倍。

6.2药浴

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盐:1 g/m3~5g/m3于1%食盐水中,药浴0.5h〜lh。根据病鱼种类、症状酌情增减。

7注意事项

7.1在应用本类药物时,应有针对性地选药,并给予足够的剂量和疗程。首次剂量加倍。待症状消失后 还应以维持量继续投喂2 d〜3 d,以达到彻底治愈。

7.2本类药物与中药乌梅、山楂、五味子、硼砂、神曲等中药合用,易引起毒、副反应和降低疗效。

7. 3肝脏病、肾脏病和重症溶血性贫血等,应慎用或禁用本类药物。

7. 4体弱、幼小的鱼大量及长期给药时,本类药物可能对肝、肾、血液循环系统、排泄系统以及机体免疫系 统功能造成损害。磺胺嘧啶、磺胺甲噁唑内服时宜同服等量碳酸氢钠。

7.5在一般情况下,连用3 d〜5 d本类药物疗效不显著时,应及时改用其他合适的抗菌药物。

7.6鳗鱼养殖生产中除磺胺间甲氧嘧啶外,禁用其他磺胺类药物,并禁用药浴方法。鳗鱼使用磺胺间甲氧嘧啶时,体重为100 g以下;体重超过100g时,上市前30 d宜饲养在日平均水交换率大于40%的条件下。

8休药期

休药期应按以下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500度•日执行。

磺胺嘧啶:500度•日。

磺胺二甲嘧啶:鲫鱼休药期为15 d。

磺胺间二甲氧嘧啶:虹鱒休药期为30 d。

磺胺甲噁唑:草鱼、鲤、罗非鱼、鲈和等休药期不少于10 d;中国对虾休药期不少于15 d。

磺胺间甲氧嘧啶:香鱼和真鯛、飴、军曹鱼、罗非鱼等鳞形目鱼类休药期为15 d;虹鱒、银大麻哈鱼等鲱形目鱼类以及鳗鲡目鱼类休药期为30 d,磺胺间甲氧嘧啶与TMP合用时鳗鲫目鱼类休药期为37 d;中国对虾休药期不少于10 d。

 

文章来源:《水产品兽药残留限量及监测方法查询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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