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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血液学检查
大鼠试验结束、恢复期结束(卫星组)进行血液学指标测定;犬试验前、试验结束、恢复期结束(卫星组)进行血液学指标测定。推荐指标为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至少三分类)、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浓度、红细胞压积、血小板计数、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等。如果对血液系统有影响,应加测网织红细胞、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
5.4.6 血生化检查
大鼠试验结束、恢复期结束(卫星组)进行血液生化指标测定;犬试验前、试验结束、恢复期结束(卫星组)进行血液生化指标测定,应空腹采血。测定指标应包括电解质平衡、糖、脂和蛋白质代谢、肝(细胞、胆管)肾功能等方面。至少包含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谷氨酰转肽酶(GGT)、碱性磷酸酶(AKP)、尿素(Urea)、肌酐(Cre)、血糖(Glu)、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氯、钾、钠指标。必要时可检测钙、磷、尿酸(UA)、胆碱酯酶、山梨醇脱氢酶、总胆汁酸(TBA)、高铁血红蛋白、激素等指标。应根据受试物的毒作用特点或构效关系增加检测内容。
5.4.7 尿液检查
大鼠在试验结束、恢复期结束(卫星组)时进行尿液常规检查,犬试验前、试验结束、恢复期结束(卫星组)进行尿液常规检查。包括尿蛋白、相对密度、pH、葡萄糖和潜血等。若预期有毒反应指征,应增加尿液检查的有关项目如尿沉渣镜检、细胞分析等。
5.4.8 体温、心电图检査
犬试验前、试验结束、恢复期结束(卫星组)应进行体温、心电图检查。
5.4.9 病理检査
5.4.9.1 大体解剖
试验结束时必须对所有动物进行大体检査,包括体表、颅、胸、腹腔及其脏器,并称心脏、胸腺、肾上腺、肝、肾、脾、睾丸的绝对重量,计算相对重量(脏/体比值)。
5.4.9.2 组织病理学检查
可以先对最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进行以下脏器组织病理学检査,发现病变后再对较低剂量组相应器官及组织进行检査。检测脏器应包括脑、甲状腺、胸腺、心脏、肝、脾、肾、肾上腺、胃、十二指肠、结肠、胰、肠系膜淋巴结、卵巢、睾丸、膀胱,必要时可加测脊髓(颈、胸、腰)、垂体、食道、空肠、回肠、直肠、唾液腺、颈淋巴结、气管、肺、动脉、子宫、乳腺、附睾、前列腺、骨和骨髓、坐骨神经和肌肉、皮肤和眼球等组织器官。对肉眼可见的病变或可疑病变组织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出具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病变组织给出病理组织学照片。
5.4.10 其他指标
必要时,根据受试物的性质及所观察的毒性反应,增加其他指标(如神经毒性、免疫毒性、内分泌毒性指标)。
6 数据处理和结果评价
6.1 数据处理
应将所有的数据和结果以表格形式进行总结,列出各组开始前的动物数、试验期间动物死亡数及死亡时间、出现毒性反应的动物数,列出所见的毒性反应,包括出现毒效应的时间、持续时间及程度。对计量资料给出均数、标准差。对动物体重、摄食量、饮水量(受试物经饮水给予)、食物利用率、血液学检查、血生化检查、尿液检查、脏器重量和脏体比值、病理检查等结果应以适当的方法进行统计学分析。一般情况,计量资料采用方差分析,进行多个试验组与对照组之间均数比较,分类资料采用FiSher精确分布检验、卡方检验、秩和检验,等级资料采用Ridit分析、秩和检验等。
6.2 结果评价
应将临床观察、生长发育情况、血液学检查、血生化检查、尿液检查、大体解剖、脏器重量和脏体比值、病理组织学检查等各项结果,结合统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判断受试物毒作用特点、程度、靶器官、剂量-效应、剂量-反应关系,如设有恢复期卫星组,还可判断受试物毒作用的可逆性。在综合分析的基础得出28天经口毒性LOAEL和(或)NOAEL。初步评价受试物经口的安全性,并为进一步的毒性试验提供依据。
7 试验报告
7.1 试验名称、试验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报告编号。
7.2 试验委托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样品受理日期。
7.3 试验开始和结束日期、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日期。
7.4 试验摘要。
7.5 受试物:名称、批号、剂型、状态(包括感官、性状、包装完整性、标识)、数量、前处理方法、溶媒。
7.6 实验动物:物种、品系、级别、数量、体重、性别、来源(供应商名称、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动物检疫、适应情况,饲养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实验动物设施使用许可证号),饲料来源(供应商名称、实验动物饲料生产许可证号)。
7.7 试验方法:试验分组、每组动物数、剂量选择依据、受试物给予途径及期限、观察指标、统计学方法。
7.8 试验结果:动物生长活动情况、毒性反应特征(包括出现的时间和转归)、体重增长、摄食量、食物利用率、眼部检查、血液学检查、血生化检查、尿液检查、大体解剖、脏器重量和脏体比值、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如受试物经掺入饲料或掺入饮水给予,报告各剂量组实际摄入剂量。
7.9 试验结论:受试物28天经口毒作用的特点,剂量反应关系,靶器官和可逆性。并得出28天经口毒性NOAEL和(或)LOAEL结论等。
8 试验的解释
28天经口毒性试验能提供受试物在较短时间内重复给予引起的毒性效应,毒作用特征及靶器官等有关资料。由于动物和人存在物种差异,试验结果外推到人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可为初步估计人群允许接触水平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检验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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