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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发布时间:2015-08-17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2055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原则

危险化学品目前用途较广的约有数千种,其性质各不相同,每一种危险化学品往往具有多种危险性,但是在多种危险性中,必有一种是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因此在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时,掌握“择重归类”的原则,即根据该化学品的主要危险性进行分类。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一)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

为规范各国对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记,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做出了建立“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的决定。其后由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TDG)等合作,历经十年努力,终于在2001年完成了这项任务,并于2002年获得通过。这个“协调制度”有3部分内容:分类;标记;安全数据表。它的分类比较客观科学,也很复杂。

联合国的这种分类,是按化学品的物理危险及健康和环境危害两个方面把它的危险危害分为26类60多项。

1.按物理危险分为16类

(1) 爆炸物;

(2) 易燃气体;

(3)易燃气溶胶;

(4)氧化性气体;

(5) 压力下气体;

(6) 易燃液体;

(7)易燃固体;

(8)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

(9)自燃液体;

(10)自燃固体;

(11)自热物质及其混合物;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及其棍合物;

(13) 氧化性液体;

(14) 氧化性固体;

(15)有机过氧化物;

(16)金属腐蚀物。

2.按健康和环境危害分为10类

(1)急性毒性;

(2) 皮肤腐蚀/刺激;

(3) 严重眼睛损伤/眼睛刺激性;

(4)呼吸或皮肤过敏;

(5)生殖细胞突变性;

(6) 致癌性;

(7)生殖毒性;

(8) 特定靶器官系统毒性—单次暴露;

(9) 特定靶器官系统毒性—重复暴露;

(10)对水环境的危害。

在26类化学品的分类之后,都设定了特殊的标记,每个标记的危险信息要素,包括符号、标记字符、危险性说明、警示性说明和象形图、产品说明、供应商名称等内容。

它的安全数据表(SDS)共列出16项信息(内容),即:

(1)名称;

(2)危险性鉴定;

(3) 组成/成分信息;

(4) 急救措施;

(5)消防措施;

(6)事故解除措施;

(7) 搬运和储存;

(8)暴露控制/人员保护;

(9) 物理和化学性质;

(10) 稳定性和反应性;

(11)毒理信息;

(12)生态信息;

(13)处置要求;

(14)运输信息;

(15)法规信息;

(16)其他信息。

于2002年9月2日在南非的约翰内斯堡召开的“联合国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讨论“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议题并建议在2008年前实施时,中国政府投了赞成票。

(二)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分类

目前我国对危险化学品分类已公布的法规、标准有4个,即《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05),《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 13690-1992)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05)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

1.第一类爆炸品

爆炸品按危险性分为以下6项。

(1)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

(2)策2项只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3)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4)第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

(5) 第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6)第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2.第二类气体

根据气体在运输中的主要危险分为以下3项。

(1)第1项 易燃气体。本项包括在20℃和101. 3kPa条件下:与空气的混合物按体积分数占13%或更少时可点燃的气体;或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燃烧范围的体积分数至少为12%的气体。

(2)第2项 非易燃无毒气体。在20℃、压力不低于280kPa条件下运输或以冷冻液体状态运输的气体,并且是窒息性气体——会稀释或取代通常在空气中的氧气的气体;或氧化性气体——通过提供氧气比客气更能引起或促进其他材料燃烧的气体;或不属于其他项别的气体。

(3)第3项 毒性气体。本项包括:已知对人类具有的毒性或腐蚀性强到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或半数致死浓度LCS。值不大于5000m1/m3,因而推定对人类具有毒性或腐蚀性的气体(具有两个以上危险性的气体和气体混合物,其危险性先后顺序为毒性气体优于其他项,易燃气体优于非易燃无毒气体)。

3.第三类易燃液体

本类包括以下几种液体。

(1)易燃液体。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 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 6℃)时放出易蒸气体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体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2)液态退敏爆炸品。

4.第四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本类分为以下3项。

(1)第1项 易燃固体。本项包括:容易燃烧或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退敏爆炸品。

(2)第2项 易于自燃的物质。本项包括发火物质和自热物质。

(3)第3项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与水相互作用易变成自燃物质或能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物质。

5.第五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本类分为以下2项。

(1) 第1项氧化性物质。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因放出氧或起氧化反应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2)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质,该物质为热不稳定物质,可能发生放热的自加速分解。该类物质还可能具有以下一种或数种性质:可能发生爆炸性分解;迅速燃烧;多碰撞或摩擦敏感;与其他物质起危险反应;损害眼睛。

6.第六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本类分以下2项。

(1) 第1项 经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损害健康的物质。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D50衡量。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s50≤200mg/kg,液体LD50≤5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D50≤10 mg/ L的固体或液体。

(2)第2项 感染性物质。含有病原体的物质,包括生物制品。诊断样品、基因突变的微生物。生物体和其他媒介,如病毒蛋白等。

7.第七类放射性物质

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放射性活度浓度和总活度都分别超过GB 11806规定的限值的物质。

8.第八类腐蚀性物质

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

腐蚀性物质包括与完好皮肤组织接触不超过4h,在14天的观察期中发现引起皮肤全厚度损毁,或在温度55℃时,对S235JR十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无覆盖层铝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 25mm/a的物质。

9.第九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具有其他类别未包括的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危害环境物质、高温物质、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

国务院的8个部、局于2003年6月20日公布了《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夭然毒素。

剧毒化学品毒性判定界限为大鼠急性毒性试验,经口LD50≤50g/kg,经皮LD50≤200mg/kg,吸入LC50≤500×10-6(气体)或2. 0mg/L(蒸气)或0. 5mg/L(尘、雾),经皮LC50的试验数据,可参考兔试验数据。本版目录共收录335种剧毒化学品。

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公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该条例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3类:第1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有12种,如胡椒醛、黄樟油等;第2类、第3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第2类有5种,如苯乙酸、乙醚等;第3类有6种,如甲苯、高锰酸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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