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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5-08-21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099

1.充装安全

(1) 气瓶充装过量,是气瓶破裂爆炸的常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安全要求,防止充装过量。充装永久气体的气瓶,要按不同温度下的最高允许充装压力进行充装,防止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压力超过气瓶的最高许用压力。充装液化气体的气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充装系数充装,不得超量,如发现超装时,应设法将超装量排出。

(2)防止不同性质气体混装。气体混装是指在同一气瓶内灌装两种气体(或液体)。如果这两种介质在瓶内发生化学反应,将会造成气瓶爆炸事故,如原来装过可燃气体(如氢气等)的气瓶,未经置换、清洗等处理,甚至瓶内还有一定量余气,又灌装氧气。结果瓶内氢气与氧气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反应热,瓶内压力急剧升高,气瓶爆炸,酿成严重事故。

(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3) 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超过检验期的;

5) 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6) 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7) 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空的。

2.储存安全

(1)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3.使用安全

(1) 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 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持气体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暴晒。

(7)严禁敲击、碰撞。

(8)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9)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热源对气瓶加热。

(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质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 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不许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2) 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3)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4)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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