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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欧盟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使欧盟各国在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保持一致,以消除贸易障碍。欧盟各国在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采取了以下一些具体做法。
1.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1) 欧盟国家要求对化学品进行危害性鉴定、分类和评价。一种新化学品在成为商品投放到市场销售之前,必须进行危害性鉴定、分类和评价,测定其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危险特性、环境数据、毒性和作业场所的健康危害数据。所有数据的测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其中环境数据、毒性和健康危害要到指定机构测定)。为此,企业将支付10万-50万美元的费用。对现有化学品的危害性鉴定、分类和评价,歇盟要求建立统一的数据库。
(2) 在取得完整的化学品危害性鉴定、分类和评价报告之后,生产企业到登记注册机构进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对企业的新化学品危害性鉴定、分类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办理新化学品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证之后,方可生产、销售现有化学品和首次进口的化学品也同样需要登记注册。
(3) 在市场流通的化学品必须有安全标签和技术说明书。在欧洲考察期间,我们注意到化学品安全标签和运输标签在欧洲的使用已十分普遍。
2.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欧共体对现有化学品的控制有专门的指令793/93/EC;而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和储存各环节的重大危险源控制,则依据欧共体指令96/82/EC实施管理,德国、法国和荷兰各国的做法大致相同。
(1) 生产(包括使用和储存)设施涉及的危险化学品量超过欧共体指令96/82/EC规定的临界量后,定义为重大危险源。
(2)列为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要按照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安全报告的内容应主要包括:工厂说明、相关安全设施说明、物质的危险性鉴别、工艺安全性分析、防止事故的措施、事故影响分析和应急计划等。
(3)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安全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的内容产生疑问时,企业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4)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对重大危险设施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设施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停业整顿。
3.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欧盟国家执行的危险货物运输指令为82/501EEC。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工具,要求每年检测合格后,方可持证运营;除从运人员(司机)需经专门培训获许可证之外,凡涉及危险货物的人员(库房管理、采购及装卸人员)均需进行专门培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公司需设专人,通晓《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审核并辅助公司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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