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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量值溯源和校准

发布时间:2015-09-28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784

1) 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实验室应制定有关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验证的周期检定计划。

2) 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和确认的总体计划,以确保(适用时)实验室的测量可追溯到已有的国家计量标准。校准证书应能证明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并应提供测量结果和有关测量有确定度和(或)符合经批准的计量规范的说明。自检定胶准的仪器设备,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有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的要求。

3) 如不可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实验室应提供结果相关性的满意证据,例如参加一个适当的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4)实验室建立的测量参考标准只能用于校准,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够证明其作为m1量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 测量的参考标准的校准工作应由能提供对国家计量基准溯源的机构进行。应编制参考标准进行校准和检定(验证)的计划。

6) 适用时,参考标准、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两次检定(验证)/校准之间应经受运行中的检查。

7)如可能,标准样品应能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或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标准参考样品。应使用有证标准样品(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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