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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坚果中氧化苯丁锡残留量检验的抽样、制样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栗子、核桃等坚果中氧化苯丁锡残留量的检验。
2 抽样和制样
2.1 抽样批次
以同种类、同等级为一抽样批次,每个抽样批次不得大于50t。
2.2 抽样数量
50件及以下抽取5件。
51~100件按件数的10%抽取。
101~500件以100件抽取10件为基础,其余件数按6%抽取。
501~1000件以500件抽取34件为基础,其余件数按3%抽取。
计算样件数量时,不足一件者按一件计。每件抽样数量应基本一致,核桃不得少于20颗,每批样品不得少于500颗;栗子每件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00 g,每批样品不得少于4 kg。
2.3 试样制备
将所取原始样品缩分出1 kg,取可食部分,经样品均质器碎化,均分成2份,装入洁净容器内,作为试样,密封,并标明标记。
2.4 试样保存
将试样于-10℃冷冻保存。
注:在抽样和制样的操作过程中,必须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发生残留物含量的变化。
3 测定方法
3.1 方法提要
以二氯甲烷-冰乙酸混合溶剂,提取试样中氧化苯丁锡残留,提取液经离心分离,浓缩至干后,残渣用湿法消化,溶解定容后,用配有氢化物发生系统、外焰加热石英管原子化器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定,外标法定量。
3.2 试剂和材料
除另有注明外,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去离子水。
3.2.2 浓硫酸:优级纯。
3.2.3 过氧化氢:30%,优级纯。
3.2.4 甲基紫指示剂:0.1g甲基紫溶于100 mL水中。
3.2.5 广范pH试纸。
3.2.6 10 mol/L氢氧化钠溶液:40 g氢氧化钠溶于100 mL水中。
3.2.7 碘化钾溶液:20 g碘化钾溶于100 mL水中。
3.2.8 硫酸溶液:5 mL浓硫酸溶于1000 mL水中(氢化物发生系统用)。
3.2.9 0.025 mol/ L氢氧化钠溶液:1.0g氢氧化钠溶于1000 mL水中。
3.2.10 硼氢化钠溶液:10.0g硼氢化钠溶于1 000 mL 0.025 mol/L的氢氧化钠溶液中(氢化物发生系统用)。
3.2.11 苯。
3.2.12 氧化苯丁锡标准品:纯度≥97%。
3.2.13 氧化苯丁锡标准溶液:根据标准品的纯度计算后,准确称取适量的氧化苯丁锡标准品,用苯配成浓度为1.000 mg/mL的标准储备溶液100 mL,分装于10 mL的刻度试管中保存。再配制浓度为0.0100 mg/mL的标准工作溶液100 mL,分装于10 mL的刻度试管中保存。
3.3 仪器和设备
3.3.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有氢化物发生系统和外焰加热石英管原子化器。
3.3.2 容量瓶:100 mL。
3.3.3 刻度试管:具磨口塞,10 mL。
3.3.4 样品均质器。
3.3.5 振荡器。
3.3.6 离心瓶:具磨口塞,50 mL。
3.3.7 离心机:LD4-2型医用离心机,或能与离心瓶相配合的其他类型。
3.3.8 凯氏烧瓶:250 mL。
3.3.9 比色管:具磨口塞,25 mL。
3.3.10 玻璃珠:直径约 5mm。
3.3.11 电热套:220 V、200 VA,容积1 000 mL。
3.3.12 电调压器:0~220V, 1 000VA。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农药残留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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