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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荷花”味精在南宁销售遭法律严惩

发布时间:2014-09-29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804

9月26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发生在两年前的制售假“荷花”味精案。兴宁区检察院以高某等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庭上,5人均认罪并悔过。

2012年6月14日,南宁警方端掉了西乡塘区陈东村一出租房内的假“荷花味精”小作坊,当场查获假“荷花”味精8吨多。追查发现,这个作坊的不同纯度假 冒味精,是用工业盐和散装味精按不同比例包装而成,涉案金额约达172万元(今报2012年6月15日20版曾报道)。

作坊女老板高某供述称,她看到“荷花”味精好卖,客户多,便于2011年6月,在天雹水库附近租下一间民房,开设“家欢调味食品厂”,开始加工制作假冒“荷花”味精。2012年2月份,他伙同朋友黄某,将加工点搬到了陈东村。

参与假冒味精生产与销售的5人先后落网。他们承认,作坊所生产的味精,是市场上一种低品质的散装味精,与没有品牌的盐按照不同比例,“掺在一个大的塑料盆里,然后直接用手捞混合后,装进假冒的荷花味精袋里封装、装箱”。

警方将查扣的假冒味精送检,发现所有检测项目均显示“不合格”,连最基本的“感官要求”一项,也显示有异味和颗粒状。其掺入味精的盐,检出只达到工业盐标准,是禁用于味精生产的,属于非法添加。

这些可能有毒有害的味精,由黄某和其弟弟,开面包车送到南宁市一些销售点;外地则通过物流托运发出。经查,高某将这种假冒味精分别销售给了韦某、谢某等6人。而这6人明知是假冒“荷花”味精,仍然购买并销售给他人。

检察机关认为,高某等5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味精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外,施某明知犯罪人,还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高某、黄某等5人在庭上自愿认罪,进入法庭辩论时纷纷表达悔意。黄某表示:“我的行为触犯法律,对不起消费者,我以后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请审判长对我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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