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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理化检验结果的判定
表3感官指标
7.3.1无菌铝箔袋装番茄酱的净重按如下要求判定:
采用标明净重的,每件净重公差不超过千分之五,所抽查样品的平均净重不小于标明净重的平均值,判为合格,否则要求全批逐件称重,重新标明净重。
采用固定净重的,每件净重公差不超过千分之五,平均净重不小于固定净重,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后复验。复验结果符合要求的判为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判为不合格,不再复验。7.3.2其他检验结果符合表4要求的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可将抽样数扩大1倍,复验一次。因重金属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不允许复验。
表4理化指标
7.3.3 马口铁罐装番茄酱因净重不符合要求判为不合格的,允许返工整理后复验。复验结果符合要求的判为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判为不合格,不再复验。
7.3.4 粘度和色差值两项指标,不作具体要求,可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判定。
7.4 微生物检验结果的判定
7.4.1 检验结果符合表5要求的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
表5微生物指标
7.5 检验批的判定
各单项检验结果均判为合格的,该批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6 检验有效期
7.6.1 马口铁罐装番茄酱品质检验有效期为4个月。
7.6.2 无菌铝箔袋装番茄酱品质检验有效期为12个月。
8 口岸查验
8.1 马口铁罐装番茄酱的查验按sN 0400.9规定方法进行。
8.2 无菌铝箔袋装番茄酱的查验
8.2.1 单证审核
8.2.1.1 根据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审核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结果单或换证凭单与所配货物的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生产日期、班次是否相符。
8.2.1.2 单证、货证相符的进行外包装查验、补充检验。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需进行品质重检。
8.2.1.3 单证、货证不相符的不再进行8.2.1.2规定项目的检验。
8.2.2 查验数量
8.2.2.1 正常抽查:每批3件。
8.2.2.2 加严抽查:按正常抽查方案加倍抽样。
8.2.3 外包装查验
8.2.3.1 标识检查:外包装容器须标注生产厂的检验检疫卫生注册编号、品名、浓度、生产日期、批号、毛重、净重以及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其他必须标注的内容等标识。
8.2.3.2 外包装容器的检查:外观应完整、无破损;铁桶桶内清洁、无锈蚀、无积水,焊缝光滑无毛刺,桶圈牢固结实。
8.2.3.3 无菌铝箔袋的检查:无菌铝箔袋密封盖应无松动或脱落,袋体无沙眼破裂,接缝处无开裂,无涨气、泄漏。
8.2.4 查验结果的判定
8.2.4.1 在标识检查中,发现未按标识内容进行标识或合同信用证要求标识而未标识的,判为不合格。可通过加工整理的方式加补相应的内容,字迹应清晰工整。
8.2.4.2 在外包装容器的检查中,发现破损、变形严重、不完整。铁桶内外油漆脱落、锈蚀、桶内有积水,判为不合格。允许加工整理,整理时必须全部开启桶盖,剔除不合格品,加工后按8.2.2.2加严抽查,按8.2.3.2 检查。
8.2.4.3 在无菌铝箔袋的检查中,发现无菌铝箔袋密封盖松动、脱落,或破裂泄漏等严重缺陷,判为不合格。允许加工整理,加工整理后,按生产批统计严重缺陷的总数在10%以上的,应将产品放置数月,再按8.2.3.3检查。若仍发现严重缺陷,既可判定为最终不合格。
8.2.4.4 外包装检查结果符合8.2.3规定的判为合格。
8.2.5 综合判定
查验中检验的项目全部合格,判为整批合格,否则按本规程有关条款处理。
8.3 口岸查验有效期
口岸查验有效期为2个月。
相关链接:出口番茄酱检验规程(三)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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