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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含乙醇的受试物处理
推荐量较大的含乙醇的受试物,在按其推荐量设计试验剂量时,如超过动物最大灌胃容量,可以进行浓缩。乙醇浓度低于体积分数的15%的受试物,浓缩后的乙醇应恢复至受试物定型产品原来的浓度。乙醇浓度高于15%的受试物,浓缩后应将乙醇浓度调整至15%,并将各剂量组的乙醇浓度调整一致。不需要浓缩的受试物,其乙醇浓度>15%时,应将各剂量组的乙醇浓度调整至15%。当进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和果蝇试验时应将乙醇去除。在调整受试物的乙醇浓度时,原则上应使用生产该受试物的酒基。
4.6 含有人体必需营养素或已知存在安全问题等物质的受试物处理
如产品配方中含有某一过量摄入易产生安全性问题的人体必需营养素等物质(如维生素A、硒等)或已知存在安全问题物质(如咖啡因等),在按其推荐量设计试验剂量时,如该物质的剂量达到已知的毒作用剂量,在原有剂量设计的基础上,应考虑增设去除该物质或降低该物质剂量(如降至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的受试物剂量组,以便对受试物中其他成分的毒性作用及该物质与其他成分的联合毒性作用做出评价。
4.7 含益生菌或其他微生物的受试物处理
含益生菌或其他微生物的受试物在进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或体外细胞试验时,应将微生物灭活,并说明具体方法。
4.8 人体推荐量较大的受试物处理
对人体推荐量较大的受试物,在按其推荐量设计试验剂量时,如超过动物的最大灌胃容量或超过掺入饲料中的限量(质量分数的10%),此时可允许去除无安全问题的辅料部分进行试验,并在试验报告中详细说明。
4.9 人体推荐量较小的受试物处理
人体推荐量较小的受试物,应通过灌胃给予的方式进行试验。
4.10 受试物掺入饲料的处理
如掺入饲料中的受试物超过质量分数的5%,按动物的营养需要调整饲料配方后进行试验,如蛋白质调整可以用酪蛋白、脂肪调整可用植物油等,并说明具体调整的方法。添加的受试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饲料质量分数的10%,如超过质量分数的10%,应说明理由。
4.11 食品相关产品类受试物的处理
4.11.1 浸泡溶媒
根据产品的类型和用途,可选用蒸馏水、4%乙酸、65%乙醇和正己烷等。
4.11.2 浸泡温度和时间
根据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理化性质、性能和使用情况,应选用浸泡出最大浸出物的温度和时间。一般情况下对受试物浸泡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如下:
a)蒸馏水,60℃浸泡2h;
b)4%乙酸,60℃浸泡2h;
c)65%乙醇,常温浸泡2h;
d)正己烷,常温浸泡2h。
4.11.3 浸泡体积
受试物应被浸泡液浸没,浸泡溶媒与受试物表面积的比例,一般采用1cm2面积接触2.0mL的浸泡液。
相关链接:受试物试验前处理方法(一)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检验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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