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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有关法律和标准(一)

发布时间:2020-11-26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第八十八条第 四项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 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危险废物,包括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 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对危险废物的定义是: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 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 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一、有关法律和标准体系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及固体废物测试分析方法标准构成目前鉴别标 准体系,见图1 -1。


图1-1危险废物鉴别有关法律和标准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 合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用于鉴别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2017 年,在该导则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最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固体废 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取代《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进 一步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判定原则、程序和方法。该标准是我国首次制定的关于固 体废物的鉴别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018年5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征求意见 稿)》(修订GB 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环办 标征函〔2018〕19号,修订HJ/T298-2007),该标准明确规定了 “不适用于突 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鉴别”。

相关链接:近红外光谱技术在现场检测中的应用研究进展(二)

 

 

文章来源:《危险废物鉴别及土壤监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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