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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质碳酸钙
【别名】沉淀碳酸钙
【英文名】calcium bicarbonate
【分类代码】 CNS: 13.006; INS:170 (i)
【化学式】CaC03
【相对分子质量】100.09
【理化性质】碳酸钙依粉末粒径大小不同,分为重质碳酸钙(30~50um)、轻质碳酸钙(5um)和胶体碳酸钙(0.03~0.05um)三种,其他性状基本相同。本品为白色微晶粉末,无臭,无味。熔点825℃,分解变成二氧化碳和氧化钙。在空气中稳定,溶于稀乙酸、稀盐酸和稀硝酸,并产生二氧化碳。难溶于稀硫酸,几乎不溶于水和乙醇。若有铵盐或二氧化碳存在,可增大其在水中的溶解度。任何碱金属的氢氧化物的存在,均可降低其溶解度。
将二氧化碳通入石灰乳制成;由碳酸钠溶液与氯化钙溶液作用制得;由碳酸钠溶液与石灰水制取。
【毒理学依据】
①LD50:大鼠经口6450mg/kg(bw)。
②GRAS: FDA-21CFR 181.29, 182.5191,184.1191,184.1409。
③ADI:无须规定(FAO/WHO,1994)。
④代谢钙是机体经常需要补充的成分,摄入后只有部分转变为可溶性钙盐被吸收,参与机体代谢。
【质量标准】(GB 1898-2007)
【应用】膨松剂、面粉处理剂。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小麦粉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03g/kg。
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用作营养强化剂时,钙营养强化使用按元素钙控制其强化量,碳酸钙颗粒越小越易吸收。如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规定:小麦粉及其制品、大米及其制品、杂粮粉及其制品,使用量为1600~3200mg/kg;调制乳,使用量为250~1000mg/kg。
【参考】FAO/WHO (1983)规定:用于可可粉及含糖可可粉、可可豆粉、可可块和可可油饼为50g/kg(单用或与氢氧化物、碳酸盐和碳酸氢盐合用,以无脂可可为基础,按K2C03计);加工干酪为40g/kg(单用或与其他酸化剂、乳化剂合用,以无水物计);淡炼乳、甜炼乳、稀奶油为2g/kg(单用)、3g/kg(与其他稳定剂合用,以无水物计);奶粉、稀奶油为5g/kg(单用或与其他稳定剂合用,以无水物计);果酱和果冻为200mg/kg(单用或与其他凝固剂合用,以Ca计);用于以谷物为基料的婴幼儿食品、婴儿罐头食品,以及仅以物理方法防腐的葡萄汁与浓缩葡萄汁,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
其他使用参考:如作为膨松剂多与其他成分组成复合膨松剂使用,如碳酸钙5%,碳酸氢钠35%、酒石酸氢钾10%,无水硫酸铝钾(烧明矾)33%,琥珀酸二钠2%、味精10%、食盐5%。作为钙强化剂,除用于面包、面条等外,尚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等,使用量按钙计为 3g/kg;强化固体饮料时,按钙计为20g/kg。
在生产肉糜制品使用水分保持剂聚磷酸盐改良品质时,最好添加钙剂以使钙、磷平衡,其添加量以钙计多为0.5%~1.5%。
本品尚可用于酒的脱酸、怡糖的中和、冰淇淋制造和酸法制葡萄糖。生产葡萄酒时,对酸度过高的果汁(1.5%以上),可用碳酸钙(或碳酸钾)除去部分酸。除去100L葡萄汁中0.1%的酸,须加66g碳酸钙。除酸可在发酵后进行。
2.磷酸三钠
【别名】磷酸钠;正磷酸钠(sodium phosphate)
【英文名】trisodium orthophosphate
【分类代码】CNS:15.001; INS:339(iii)
【化学式】Na3P04
【相对分子质量】163.94
【理化性质】本品为无水物或含1~12分子水的物质。无色至白色晶体颗粒或粉末。易溶于水,不溶于乙醇,1%水溶液pH为11.5~12.0。十二水物加热至55~65℃成十水物,加热至65~100℃成六水物,加热至100~212℃成半水物,加热至212℃以上成无水物。
磷酸用水稀释后,加入氢氧化钠或碳酸钠中和成磷酸钠溶液,过滤,浓缩,冷却结晶,分离而得。
【毒理学依据】ADI:MTDI 70mg/kg(bw)(以各种来源的总磷计,FAO/WHO,1994)。
【质量标准】(GB 25565-2010)
【应用】水分保持剂、膨松剂、酸度调节剂、凝固剂、稳定剂、抗结剂。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用于乳及乳制品(01.01.01,01.01.02,13.0涉及品种除外)(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稀奶油(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水油状脂肪乳化制品(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02.02类以外的脂肪乳化制品(包括混合的和/或调味的脂肪乳化制品)(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蔬菜罐头(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小麦粉及其制品(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生湿面制品(如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烧麦皮)(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著粉、煎炸粉(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可按涂裹率增加使用量)、杂粮粉(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食用淀粉(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即食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方便米面制品(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冷冻米面制品(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预制肉制品(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熟肉制品(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冷冻水产品(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冷冻鱼糜制品(包括鱼丸等)(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热凝固蛋制品(如蛋黄酪、松花蛋肠)(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除外)(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果冻(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最大使用量为5.0g/kg;米粉(包括汤圆粉)(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谷类和淀粉类甜品(如米布丁、木薯布丁)(仅限谷类甜品罐头)(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预制水产品(半成品)(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水产品罐头(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最大使用量为1.0g/kg;乳粉和奶油粉(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调味糖浆(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最大使用量为10.0g/kg;再制干酪(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最大使用量为14.0g/kg;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仅限植脂末)(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复合调味料(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最大使用量为20.0g/kg;熟制坚果与籽类(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膨化食品(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最大使用量为2.0g/kg;杂粮罐头(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其他杂粮制品(仅限冷冻薯条、冷冻薯饼、冷冻马铃薯泥、冷冻红薯泥)(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最大使用量为1.5g/kg;焙烤食品(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最大使用量为15.0g/kg;其他固体复合调味料(仅限方便湿面调味料包)(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最大使用量为80.0g/kg。用于钙元素强化剂时,应控制其强化量。如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规定:小麦粉及其制品、大米及其制品、杂粮粉及其制品,使用量为1600~3200mg/kg,调制乳,使用量为250~1000mg/kg。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计。
【参考】使用复合磷酸盐时,我国规定:以磷酸盐总量计,罐头、肉制品,不得超过1.0g/kg;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及磷酸三钠复合使用时,以磷酸盐计,不得超过5g/kg;用于西式蒸煮烟熏火腿,不得超过5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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