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天同创计量有限公司

  •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认可证书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合作单位
  • 普天同创计量证书
新闻
  • 产品
  • 仪器
  • 新闻
  • 规程
  • 帖子
  • 课堂
金属混标查询

在线客服

出口干制葫芦条检验规程(二)

发布时间:2019-08-13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359

5 检验

5.1 检验室条件

检验室应清洁干燥,室内保持明亮,避免直射阳光,无异味。

5.2 仪器及试剂

5.2.1 仪器

a)电热干燥箱:自动控温在±2℃范围内,0~200℃温度计,刻度值1℃;

b)感量0.001g、0.0001g天平;

c)直径80 mm,高27 mm带盖铝皿盒;

d)玻璃干燥器:内盛变色硅胶干燥剂;

e)分度0.1 mL (25 mL )棕色滴定管、50 mL移液管、10 mL移液管、250 mL锥形瓶或碘价瓶、250 mL广口瓶;

f)剪刀、牛角勺、镊子。

5.2.2 试剂

a)碳酸氢钠(AR);

b)三氧化二砷(AR);

c)碘化钾(AR);

d)氢氧化钾(AR);

e)硫酸(AR);

f)碘(基准级)。

石蕊试纸、可溶性淀粉、蒸馏水、脱脂棉。

5.2.2 门溶液的配制与标定

a) 0.2 mol/L氢氧化钾溶液:溶解11.2g氢氧化钾于蒸馏水中,稀释至1 000 mL。

b)1:3硫酸溶液:在300 mL蒸馏水中,缓缓加入密度为1.98 g/mL硫酸100 mL,混匀。

c) 1%淀粉指示剂:1 g可溶性淀粉加入盛有70 mL蒸馏水中、煮沸至透明溶液,冷却后移至100 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用时现配。

d)0.01 mol/L碘标准液配制与标定按SN/T 0320.2 6.4.le进行。

5.3 包装使用性能及标志检验

5.3.1 包装使用性能检验

5.3.1.1 外包装使用性能检验

检验全批货物外包装,包装箱是否坚固、完整、清洁、有无污染和异味,封口是否牢固,是否适合长途运输的要求。

5.3.1.2 内包装检验

开箱检验塑料袋有无破损、污染,扎口是否牢固。

5.3.2 标志检验

检验外包装上标明的品名、唛头、批号是否清晰,级别、毛重、净重是否与报验内容相符。

5.4 重量鉴定

按SN/T 0188进行鉴定。

5.5 感官检验

5.5.1 缺陷条检验

将4.5.1感官检验样品平摊在检验台上,拣出各种缺陷条,按式(2)计算缺陷条百分率。

式中:A—缺陷条百分率,%;

F—缺陷条质量,g;

W—检验样品质量,g。

5.5.2 杂质检验

在检验缺陷条同时拣出各种植物性杂质,按式(3)计算杂质百分率。

式中:B—植物性杂质百分率,%;

G—植物性杂质质量,g;

W—检验样品质量,g。

5.6 理化检验

5.5.1 试样制备

将4.5.1中抽取的供理化检验样品,逐条一头对齐,从对折中心剪开,任取其一,再对折两次。从有两个头的一端用剪刀剪成约2 mm碎末,置于250 mL广口瓶中备用。

5.6.2 水分测定

将5.6.1试样在广口瓶中充分混匀,取试样两份,每份约10g,于预先干燥至恒重的铝皿盒中,准确至0.001g。采用105℃±2℃烘1h。取出置于干燥器冷却至室温。双试验结果误差允许0.5%。按式(4)计算水分百分率。

式中:D—水分百分率,%;

W1—试样烘前质量,g;

W2—试样烘后质量,g。

5.6.3 二氧化硫含量测定

5.6.3.1 测定方法

碘滴定法。

5.6.3.2 操作步骤

取5.6.1试样10g(准确至0.001g)置于250 mL容量瓶中,加入0.2 mol/L氢氧化钾约总体积70% ,浸泡40~60 min。仍用0~2 mol/L氢氧化钾溶液定容。摇匀后用脱脂棉过滤至250 mL锥形瓶中。移取滤液50 mL(2份)分别置于锥形瓶中,加入1:3硫酸10 mL,1%淀粉指示剂1 mL。用0.01 mol/L碘标准液滴定至溶液呈浅蓝色在30 s内不消失为终点。按式(5)计算二氧化硫含量。

式中:Y—二氧化硫含量,mg/kg;

V—消耗碘液体积,mL;

c—标准碘液浓度,mol /L ;

0.064—二氧化硫相当于2 mL 0.01 mol/L碘标准溶液的质量,以毫克计。

5.7 结果数据处理

结果的有效数值的规定:

—缺陷条:0.1%;

一水分:0.1%

—杂质:0.1%;

二氧化硫含量:1%。

6 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依据贸易合同、信用证有关条款或标准,对照按本标准检验的感官结果,重量鉴定结果、包装使用性能检验进行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判该检验批为合格批,否则为不合格批。

7 不合格处置

被判为不合格的商品在返工整理基础上申请复查一次,但有碍安全卫生的被判为不合格的商品不得复查。

8 检验有效期

干制葫芦条检验合格后有效期为两个月。

相关链接:出口干制葫芦条检验规程(一)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版权与免责声明: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评论

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立即登录
分享到微信
关闭
普天同创
请告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立即回电

通话对您免费,请放心接听

温馨提示:

1.手机直接输入,座机前请加区号 如18601949136,010-58103629

2.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电话号码,立即回电,请注意接听

3.因为您是被叫方,通话对您免费,请放心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