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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质量鉴定
按SN/T 0188进行。
6 抽样
6.1 作批
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记、产地、规格和等级等。
以不超过50 t为一检验批。
6.2 抽样工具
6.2.1 取样铲。
6.2.2 盛样袋。
6.3 抽样数量
50袋及以下:抽取5袋;
51~100袋:按袋数的10%抽取;
100袋以上按式(1)计算应抽袋数;
式中:n—应抽取袋数;
N—一批货物的总袋数。
计算样袋抽取数量时取整数,小数部分向上修约。每袋取样数量应基本一致,并不得少于20颗,每批平均样品不得少于500颗。
6.4 取样方法
6.4.1 开始抽样前,应根据检验单与合同就商品的类别、品名、等级、批号、标记、袋数、堆垛位置逐一核对无误后,再抽取样袋。
6.4.2 所确定抽取的样袋,应均匀地分布在堆垛内外和四周。
6.4.3 在抽取的样袋中,需依品质情况,按10%~15%的比例倒袋抽样,即倒出袋内核桃后,用取样铲从袋的中、下部位抽样。其余样袋则只从袋口抽样(每批一般不少于3袋),最后充分混合抽取的样品,再缩分成平均样品,连同记载有报验号、品名、抽样地点、日期等情况的标识签一起装入盛样袋内,密闭后携回室内检验。
6.4.4 在抽样的同时,要检视包装情况、商品外观及有无有毒有害杂质和活虫。如发现有活虫,应及时通知报验人做熏蒸杀虫处理,并确认熏蒸效果。
6.4.5 抽过样品的各个样袋,都要按规定加以标志。
6.4.6 抽样工作也可在加工过程中,随生产按10%的固定比例,采取甩袋抽样规程。
7 检验
7.1 检验程序见图1。
7.2 杂质检验
7.2.1 仪器:感量0.01 g天平、感量5g案秤。
7.2.2 检验方法:将平均样品用案秤称量后,倾倒在洁净的检验台上,根据3.5杂质定义,拣出样品中的杂质,在感量0.01g天平上称量,按式(2)计算杂质百分率。
7.2.3 结果计算
a(%)=m/M×100······(2)
式中:a—杂质含量,%;
m—称得的杂质质量,g;
M—平均样品质量,g。
7.3 外观检验
7.3.1 将检验过杂质的平均样品,于检验台上充分混合、铺平,观察评定。
7.3.2 如需与标样对照,则将上述样品用四分法,从每个区划各随机顺数100颗作为定量样品共四份,分别置于白检验盘内,于背光明亮处检视其是否具有本类核桃的特征,再鉴定其外观色泽是否正常或与标样相符,供检验的四份定量样品中如有三份或以上符合或较高,即可评定全批相符。只有一份符合,应评定为全批不相符,有二份相符时,得重新混和分样一次,如仍有二份或以上低于标样,即评定为全批不相符。
7.4 等级(直径)检验
7.4.1 工具:圆孔标准漏板,金属制,厚度2 mm,孔径36,32,30,28,25 mm,精确度±0.1 mm。
7.4.2 检验方法:将鉴定外观色泽的定量样品(400颗),逐粒放在本级漏板上,测试其能否自由通过漏板,最后以能自由通过漏板的果粒数,按式(3)计算小粒百分率。
7.4.3 结果计算
s(%)=t/400×100······(3)
式中::—小粒百分率,%;
t—通过本级漏板果粒数。
相关链接:进出口核桃检验规程(一)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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