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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可可豆检验规程(二)

发布时间:2019-08-15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351

5 重量鉴定

5.1 对4.2.1样件的重量采用SN/T 0188标准鉴定。

5.2 破包数量应以港口理货记录为准,并应单独堆放,单独衡重。卸货后造成的破包重量,应按实衡完好包平均重量予以推算。

5.3 地脚数量应以大轮扫仓计重为准。

6 废物含量检验

6.1 设备

6.1.1 振动分级筛(又称初清筛):上筛孔直径2 mm,下筛孔直径0.2mm。

6.1.2 吸入式比重去杂机(简称去杂机)。

6.1.3 台秤:称量50 kg以上,感量0.1kg。

6.2 操作程序

清理振动分级筛和去杂机后,先将4.2.2的样件逐包倒入振动分级筛筛选,再通过去杂机剔除杂质。然后分别收集筛上和筛下之废物,以及经去杂机剔除之石块等杂质,并分别称量做好记录。

6.3 计算结果

废物含量按式(1)计算:

式中:W—废物百分含量(精确至0.1%),%;

F1—筛上废物质量,kg;

F2—筛下废物质量,kg;

F3—去杂机剔除之石块等杂质质量,kg;

M—供试样品总重量,kg。

7 百克粒数测定

7.1 用具

7.1.1 样品盘:白色正方形木盘,边长200 mm~300 mm,墙高30 mm~40 mm。

7.1.2 案秤:称量500 g以上,感量0. 1g。

7.2 操作程序

将试样分别置于4只样品盘中,予以编号,剔除碎豆、瘪豆和废物后,称量点数完整豆粒数,并分别做好记录。

7.3 结果计算

7.3.1 百克粒数按式(2)计算:

式中:C—百克粒数(精确至0.1%),以豆粒数/100 g表示;

B—每份试样豆粒数;

W—每份试样质量,g。

7.3.2 取4次测定之算术平均整数值作为全批可可豆的百克粒数测定最终结果。

8 剖切试验

8.1用具

8.1.1样品盘。

8.1.2 镊子。

8.1.3 小刀或剪刀。

8.2 操作程序

8.2.1 将经百克粒数测定后的样品复置于样品盘中,点数300粒(多则随机剔除,少则从留样中随机拣取完整豆补足),用剖切刀逐粒从其正中沿纵向剖开,以获取可可豆的最大剖切面,在充足的自然光下或相当的人造光下,凭肉眼检视每粒可可豆的两个剖切面。

8.2.2 拣出各项疵豆(defective bean),并分别点数,做好记录。

8.2.3 如果同一粒可可豆上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疵项时,只记录其中最严重的一项,记录顺序如下:

—霉豆;

—僵豆;

—虫蛀豆;

—发芽豆;

—扁瘪豆;

8.3 结果计算

剖切实验结果用各项疵豆豆粒数所占试样总粒数的百分比表示,按式(3)计算:

式中:D—各项疵豆百分含量,%(精确至0.1%);

N—各项疵豆豆粒数。

9 水分测定

9.1方法原理

可可豆经碾碎后,在规定的温度下,烘干一定的时间,测定失重,以百分率表示。

9.2 仪器、设备

9.2.1 研钵:研碎可可豆,但不会产生热量。

9.2.2 电热烘箱:装有鼓风机,能自动控制温度在103℃±2℃~130℃±2℃的范围内,附有0 ℃~200℃温度计。

9.2.3 圆形铝质烘皿:具盖,皿和盖应标明相同的号码,内径80 mm(有效面积不得小于3500 mm2),高20 mm~25 mm。

9.2.4 玻璃干燥器:内装有效(变色硅胶)干燥剂。

9.2.5 分析天平:感量0.001g。

9.3 操作程序

9.3.1 仲裁法

9.3.1.1 样品制备

将供水分测定之试样逐粒置于研钵中,在1 min内研碎,直至其最大颗粒直径小于5 mm,但是不能研成浆糊状。

9.3.1.2 测定步骤

将预先烘干的具盖烘皿称量,精确至0.001g,再用此烘皿迅速称取约10g研碎之试样二份,精确至0.001g。

将盛有试样的烘皿连同打开的皿盖,置于103℃±2℃的电热烘箱中,烘干16h±1h后取出烘皿,立即加盖,移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后复称,精确至0.001g。

注:9.3.1.1和9.3.1.2两个操作过程必须在5 min内完成。

9.3.2 快速法

9.3.2.1 样品制备

同9.3.1.1。

9.3.2.2 测定步骤

将预先烘干之具盖烘皿称量,精确至0.001g,再用此烘皿迅速称取约10g研碎之试样二份,精确至0.001 g。

将盛有试样的烘皿连同打开的皿盖,置于预先加热稍高于130℃的电热烘箱内,在2 min内调整温度至130℃时起,保持130℃±2℃烘干40 min,取出烘皿,立即加盖,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后复称,精确至0.001g。

9.4 结果计算

9.4.1 水分含量按式(4)计算:

式中:H—可可豆水分百分含量(精确至0.01%),%;

M0—空皿重量,g;

M1—空皿与烘前试样重量,g;

M2—空皿与烘后试样重量,g。

如果符合允许误差的要求,取两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精确至0.1%。

9.4.2 允许误差

由同一分析者,同时进行的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3%。

10 检验结果判定

10.1 若合同订有免赔率条款,凡实衡净重较发票列明净重短少比例超过免赔率者;或若合同无免赔率条款,凡其短少比例超过0.2%者,则判作重量不合格。

10.2 凡废物含量超过合同规定者,或若合同无具体规定,凡其含量超过2%者,均判作废物含量超标。

10.3 品质

凡百克粒数、水分含量、僵豆和/或各项疵豆之比例,其中任一项检验结果超过合同规定者,均判作品质不合格。

10.4 以上各项结果计算均按GB/T 8170规定修约。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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