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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可可豆的取样与制样、重量鉴定、废物含量检验、百克粒数测定、剖切试验和水分测定及其结果判定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各国可可豆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8170-1987数值修约规则
SN/T 0188-19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检验批 lot
以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发票或同一提单所列数量的可可豆为一检验批,以每一检验批作为一个取样、检验出证的单元。
3.2 原始样品primary sample
从包件中直接扦取,但未经缩分的大样。
3.3 平均样品average sample
原始样品经充分混匀,并经缩分的样品。
3.4 试验样品laboratory sample
简称试样。平均样品根据各检验项目所需样品的数量,再经进一步缩分的最终样品。
3.5 百克粒数bean count
每一百克重量可可豆所包含的豆粒数。
3.6 僵豆slaty bean
一半或一半以上的剖切表面呈青灰色石板状的可可豆。
3.7 霉豆mouldy bean
肉眼可见内部发霉的可可豆。
3.8 虫蛀豆insect-damaged bean
内部有活虫或虫尸体,或凭肉眼可见的虫蛀痕迹的可可豆。
3.9 发芽豆germinated bean
由于种子胚芽生长,顶破豆壳的可可豆。
3.10 扁瘪豆flat bean
两片子叶极薄,以致剖切后不能获取豆仁的可可豆。
3.11 完整豆whole bean
包括无壳豆在内的整粒可可豆。
3.12 碎豆broken bean
含有一半或一半以上子叶的破损可可豆。
3.13 废物waste
当完整豆和碎豆从试样中分离后,剩下的碎片、可可簇、可可碎壳、可可荚、碎仁、无子叶的瘪豆及外来杂质统称为废物。
4 取样与制样
4.1 用具
4.1.1取样器:不锈钢制。
4.1.2 天平:感量0.1g。
4.1.3 四分器:不锈钢制。
4.1.4 盛样袋:2 kg装,塑料制。
4.1.5 封样袋:2 kg装,麻制。
4.2 取样比例
4.2.1 重量鉴定的样品按全批总件数的10%抽取,若发现短重,则扩大至100%。
4.2.2 废物含量测定的样品按全批总件数的10%抽取。
4.2.3 其他项目检验的样品,按每一检验批总件数,不少于30%抽取。
4.3 取样与制样程序
4.3.1 原始样品的扦取
重量鉴定的样品在全批到货的完好包件中整包随机抽取,鉴重后供废物含量检验。其他项目检验的样品必须从完好包件中随机扦取。每袋取样数量应基本一致,约重20 g(含20粒左右)。
4.3.2 平均样品的制备
先将原始样品充分混匀,再用四分器连续缩分至约8 kg,装入盛样袋内,密封,携回试验室。
4.3.3 试样的制备
4.3.3.1 将平均样采用四分器连续缩分至每份约300 g,供百克粒数测定。
4.3.3.2 从任一份试样中,随机称取25g~30g(约含25粒~30粒)供水分含量测定。
4.3.3.3 从其余三份试样中任取一份,供剖切试验用。
4.4 国外发样和国内备查样品规定
4.4.1 将所剩余的平均样品分称三份,每份2 kg,其中二份供国外发样,一份留国内备查。
4.4.2 上述样品采用封样袋盛装、封识,并附样品标签。样品标签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明本样品系从不少于30%完好包件中扦取;
b)船名;
c)装货港;
d)卸货港;
e)标记;
f)数量;
g)卸毕日期;
h)取样日期;
i)提单号码。
4.4.3 国内备查样品保存期自卸毕之日起为90天。
4.5 分样流程图见图1。
图1分样流程图
相关链接:进出口葡萄干检验方法(四)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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