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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透光率
4.5.1 仪器
4.5.1.1 容量瓶:50 mL。
4.5.1.2 分光光度计。
4.5.2分析步骤
称取样品0.50g,用2 mol/L盐酸溶解并定容至50mL,摇匀。用1 cm比色皿,以2 mol/L盐酸溶液为空白对照,于430 nm波长处测定样品溶液的透光率。测定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4.6pH值称取样品0.80g,用新煮沸无二氧化碳的水溶解并定容至100 mL,用酸度计测定溶液的pH值。
4.7 干燥失重
按GB 5009.3-2003中第一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4.8 灼烧残渣称取1g~2g(精确至0.0001g)样品,按GB/ T 9741规定的方法测定。
4.9 硫酸盐灰分
称取1g~2g(精确至0.0001g)样品,按GB/T 9741规定的方法测定。
4.10砷
按GB/T 5009.76规定的方法测定。
4. 11铅
按GB/T 5009.75规定的方法测定。
4.12 重金属
按GB/T 5009. 74规定的方法测定。
4.13 5-苄基-3,6-二氧-2-哌嗪乙酸测定(液相色谱法)
5 结果评定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对照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相关要求综合判断是否合格。检验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判为合格批,否则判定为不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检验批,经返工整理后,允许复验一次。
6 复验
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各级出入境检A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规定执行。
7 样品留存
留存样品存于洁净瓶中,注明品名、批号、数量、抽样日期等,密封保存至少6个月。
8 检验有效期
本产品的检验有效期自检验检疫之日起为2个月。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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