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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实验动物
5.2.1 动物选择
实验动物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GB14923,GB14922.1.GB14922.2)。应选择肿瘤自发率低的动物种属和品系,首选大鼠,一般周龄6周~8周。试验开始时每个性别动物体重差异不应超过平均体重的±20%。每组动物数至少120只(包括慢性毒性试验20只,致癌试验100只),雌雄各半,雌鼠应为非经产鼠、非孕鼠。若计划试验中期剖检或慢性毒性试验结束做恢复期的观察(卫星组),应增加动物数(中期剖检每组至少20只,雌雄各半,慢性毒性试验期限通常为12个月,其数据可作为致癌试验的中期剖检数据;卫星组通常仅增加对照组和高剂量组,每组至少20只,雌雄各半)。对照组动物性别和数量应与受试物组相同。
5.2.2 动物准备
试验前动物在实验动物房应至少进行3d环境适应和检疫观察。
5.2.3 动物饲养
实验动物饲养条件、饮用水、饲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GB14925、GB5749、GB14924.1、GB14924.2、GB14924.3)。试验期间动物自由饮水和摄食,可按组分性别分笼群饲,每笼动物数(一般不超过3只)应满足实验动物最低需要的空间,以不影响动物自由活动和观察动物的体征为宜。试验期间每组动物非试验因素死亡率应小于10%,濒死动物应尽可能进行血液生化指标检测、大体解剖以及病理组织学检查,每组生物标本损失率应小于10%。
5.3 剂量及分组
5.3.1 试验至少设3个受试物组、1个阴性(溶媒)对照组,对照组除不给予受试物外,其余处理均同受试物组。必要时增设未处理对照组。
5.3.2 高剂量应选择最大耐受剂量,原则上应使动物出现比较明显的毒性反应,但不引起过高死亡率;低剂量不引起任何毒性效应;中剂量应介于高剂量与低剂量之间,可引起轻度的毒性效应。一般剂量的组间距以2倍~4倍为宜,不超过10倍。
5.4 试验期限
5.4.1 慢性毒性试验试验期限至少12个月,卫星组监测由受试物引起的任何毒性改变的可逆性、持续性或延迟性作用,停止给受试物后观察期限不少于28d,不多于试验期限的l/3。致癌试验试验期限为24个月,个别生命期较长和自发性肿瘤率较低的动物可适当延长。
5.4.2 试验期间,当最低剂量组或对照组存活的动物数仅为开始时的25%时(雌、雄性动物分别计算),可及时终止试验。高剂量组动物因明显的受试物毒性作用出现早期死亡,不应终止试验。
5.5 试验步骤和观察指标
5.5.1 受试物给予
5.5.1.1 根据受试物的特性和试验目的,选择受试物掺入饲料、饮水或灌胃方式给予。若受试物影响动物适口性,应灌胃给予。
5.5.1.2 受试物灌胃给予,要将受试物溶解或悬浮于合适的溶媒中,首选溶媒为水,不溶于水的受试物可使用植物油(如橄榄油、玉米油等),不溶于水或油的受试物可使用羧甲基纤维素、淀粉等配成混悬液或糊状物等。受试物应现用现配,有资料表明其溶液或混悬液储存稳定者除外。同时应考虑使用的溶媒可能对受试物被机体吸收、分布、代谢和蓄积的影响;对受试物理化性质的影响及由此而引起的毒性特征的影响;对动物摄食量或饮水量或营养状况的影响。为保证受试物在动物体内浓度的稳定性,每日同一时段灌胃1次(每周灌胃6d),试验期间,前4周每周称体重2次,第5周~第13周每周称体重1次,之后每4周称体重1次,按体重调整灌胃体积。灌胃体积一般不超过10mL/kg体重;如为油性液体,灌胃体积应不超过4mL/kg体重。各组灌胃体积一致。
5.5.1.3 受试物掺入饲料或饮水给予,要将受试物与饲料(或饮水)充分混匀并保证该受试物配制的稳定性和均一性,以不影响动物摄食、营养平衡和饮水量为原则。饲料中加入受试物的量很少时,宜先将受试物加入少量饲料中充分混匀后,再加入一定量饲料混匀,如此反复3次~4次。受试物掺入饲料比例一般小于质量分数的5%,若超过5%时(最大不应超过10%),可调整对照组饲料营养素水平(若受试物无热量或营养成分,且添加比例大于5%时,对照组饲料应填充甲基纤维素等,掺入量等同高剂量),使其与受试物各剂量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保持一致,同时增设未处理对照组;也可视受试物热量或营养成分的状况调整剂量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使其与对照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保持一致。受试物剂量单位是每千克体重所摄入受试物的毫克(或克)数,即mg/kg体重(或g/kg体重),受试物掺入饲料的剂量单位也可表示为mg/kg(或g/kg)饲料,掺入饮水则表示为mg/mL水。受试物掺入饲料时,需将受试物剂量(mg/kg体重)按动物每100g体重的摄食量折算为受试物饲料浓度(mg/kg饲料)。
5.5.2 一般观察
5.5.2.1 试验期间至少每天观察1次动物的一般临床表现,并记录动物出现中毒的体征、程度和持续时间及死亡情况。观察内容包括被毛、皮肤、眼、黏膜、分泌物、排泄物、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自主活动(如:流泪、竖毛反应、瞳孔大小、异常呼吸)及行为表现(如步态、姿势、对处理的反应、有无强直性或阵挛性活动、刻板反应、反常行为等)。
5.5.2.2 应特别注意肿瘤的发生,记录肿瘤发生时间、发生部位、大小、形状和发展等情况。
5.5.2.3 对濒死和死亡动物应及时解剖并尽量准确记录死亡时间。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检验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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