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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慢性毒性试验(二)

发布时间:2020-05-29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453

5.3 剂量及分组

5.3.1 试验至少设3个受试物组,1个阴性(溶媒)对照组,对照组除不给予受试物外,其余处理均同受试物组。必要时增设未处理对照组。

5.3.2 高剂量应根据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原则上应使动物出现比较明显的毒性反应,但不引起过高死亡率;低剂量不引起任何毒性作用;中剂量应介于高剂量与低剂量之间,可引起轻度的毒性作用,以得出剂量-反应关系、NOAEL和(或)LOAEL。—般剂量的组间距以2倍~4倍为宜,不超过10倍。

5.4 试验期限

试验期限至少12个月。卫星组监测由受试物引起的任何毒性改变的可逆性、持续性或延迟性作用,停止给受试物后观察期限不少于28d,不多于试验期限的1/3。

5.5 试验步骤和观察指标

5.5.1 受试物给予

5.5.1.1 根据受试物的特性和试验目的,选择受试物掺入饲料、饮水或灌胃方式给予。若受试物影响动物适口性,应灌胃给予。

5.5.1.2 受试物灌胃给予,要将受试物溶解或悬浮于合适的溶媒中,首选溶媒为水,不溶于水的受试物可使用植物油(如橄榄油、玉米油等),不溶于水或油的受试物可使用羧甲基纤维素、淀粉等配成混悬液或糊状物等。受试物应现用现配,有资料表明其溶液或混悬液储存稳定者除外。同时应考虑使用的溶媒可能对受试物被机体吸收、分布、代谢和蓄积的影响;对受试物理化性质的影响及由此而引起的毒性特征的影响;对动物摄食量或水量或营养状况的影响。为保证受试物在动物体内浓度的稳定性,每日同一时段灌胃1次(每周灌胃6d),试验期间,前4周每周称体重两次,第5周~第13周每周称体重1次,之后每4周称体重1次,按体重调整灌胃体积。啮齿类动物灌胃体积一般不超过10mL/kg体重,犬15mL/kg体重;如为油性液体,灌胃体积应不超过4mL/kg体重。各组灌胃体积一致。

5.5.1.3 受试物掺入饲料或饮水给予,要将受试物与饲料(或饮水)充分混匀并保证该受试物配制的稳定性和均一性,以不影响动物摄食、营养平衡和饮水量为原则。饲料中加入受试物的量很少时,宜先将受试物加入少量饲料中充分混匀后,再加入一定量饲料后再混匀,如此反复3次~4次。受试物掺入饲料比例一般小于质量分数5%,若超过5%时(最大不应超过10%),可调整对照组饲料营养素水平(若受试物无热量或营养成分,且添加比例大于5%时,对照组饲料应填充甲基纤维素等,掺入量等同高剂量),使其与受试物各剂量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保持一致,同时增设未处理对照组;亦可视受试物热量或营养成分的状况调整剂量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使其与对照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保持一致。受试物剂量单位是每千克体重所摄入受试物的毫克(或克)数,即mg/kg体重(或g/kg体重),当受试物掺入饲料,其剂量单位亦可表示为mg∕kg(或g/kg)饲料,掺入饮水则表示为mg/mL水。受试物掺入饲料时,需将受试物剂量(mg/kg体重)按动物每100g体重的摄食量折算为受试物饲料浓度(mg/kg饲料)。

5.5.2 一般观察

5.5.2.1 试验期间至少每天观察1次动物的一般临床表现,并记录动物出现中毒的体征、程度和持续时间及死亡情况。观察内容包括被毛、皮肤、眼、黏膜、分泌物、排泄物、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自主活动(如:流泪、竖毛反应、瞳孔大小、异常呼吸)及行为表现(如步态、姿势、对处理的反应、有无强直性或阵挛性活动、刻板反应、反常行为等)。

5.5.2.2 如有肿瘤发生,记录肿瘤发生时间、发生部位、大小、形状和发展等情况。

5.5.2.3 对濒死和死亡动物应及时解剖并尽量准确记录死亡时间。

5.5.3 体重、摄食量及饮水量

试验期间前13周每周记录动物体重、摄食量和饮水量(当受试物经饮水给予时),之后每4周1次;选择犬进行试验时应每周记录体重、摄食量和饮水量(当受试物经饮水给予时)。试验结束时,计算动物体重增长量、总摄食量、食物利用率(前3个月,啮齿类动物)、总食物利用率(非啮齿类动物)、受试物总摄入量。

5.5.4 眼部检查
试验前,对动物进行眼部检查(角膜、球结膜、虹膜)。试验结束时,对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进行眼部检查,若发现高剂量组动物有眼部变化,则应对其他组动物进行检查。

5.5.5 血液学检查

5.5.5.1 试验第3个月、第6个月和第12个月及试验结束时(试验期限为12个月以上时),每组至少检查雌雄各10只动物,每次检查应尽可能使用同一动物;选择犬进行试验时,增加试验第9个月这个时间点。如果90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剂量水平相当且未见任何血液学指标改变,则试验第3个月可不检查。

5.5.5.2 检查指标为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至少三分类)、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红蛋白浓度、红细胞压积、红细胞平均容积(MCV)、红细胞平均血红蛋白量(MCH)、红细胞平均血红蛋白浓度(MCHC)、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等。如果对造血系统有影响,应加测网织红细胞计数和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

相关链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慢性毒性试验(二)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检验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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