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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痒气雾剂的喷出总量检查
检验记录
天平型号:CT225
单位:g
标示装量:14g/瓶
标示装量×限度%=14×85%=11.9
表19-15 湿痒气雾剂喷出总量检查结果
标准规定:每瓶喷出总量均不得少于标示装量的85%,即11.9g。
结论:符合规定。
咽速康气雾剂的每瓶总揿次检查
检验记录
天平型号:CT225
标示量:每瓶总揿次均不得少于70次
表19-16 咽速康气雾剂的每瓶总撤次检查结果
标准规定:每瓶总揿次均不得少于70次。
结论:符合规定。
咽速康气雾剂的每撤喷量检查
天平型号:CT225
标示量:0.055g/喷量
表19-17 咽速康气雾剂的每揿喷量检查结果
标准规定:应为标示喷量的80%~120%,即0.044~0.066g。
结论:符合规定。
咽速康气雾剂的粒度检查
检验记录
取本品置显微镜下观察25个视野,结果除淀粉粒外,药物粒径在5um以下,粒径大于10um的粒子共计2粒。
标准规定:药物粒径应在5um以下,粒径大于10um的粒子不得超过10粒。
结论:符合规定。
文章来源:《实用中药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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