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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肉及肉制品中伊维菌素残留量检验的抽样、制样和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牛肉中伊维菌素残留量的检验。
2 抽样和制样
2.1 检验批
以不超过2 500件为一检验批。
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记、产地、规格和等级等。
2.2抽样数量
2.3抽样方法
按2.2规定的抽样件数,随机抽取,逐件开启。从每件中取一袋作为原始样品,其总量不少于2 kg,放入清洁容器内,加封后,标明标记,及时送交实验室。
如每件中无小包装或有小包装但每袋重量超过2 kg者,则可用灭菌的锋利刀具在抽出的包件中,每件割取不少于100 g,混合后置于清洁容器内,作为混合原始样。混合原始样的重量不少于2 kg。加封后,标明标记,及时送交实验室。
2.4 试样制备
从原始样品中分取出约1 kg,经捣碎机充分捣碎,混匀,均分成两份,分别装入清洁的容器内,作为试样。加封并标明标记。
2.5 试样保存
将试样于-18℃以下冷冻保存。
注:在抽样和制样的操作过程中,必须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发生残留物含量的变化。
3 测定方法
3.1 方法提要
试样中残留的伊维菌素,采用丙酮-水提取。提取液经用异辛烷进行液-液分配使被测物进入异辛烷层。浓缩,用正己烷与乙腈浸出,并进行第二次液-液分配使卜被测物进入乙腈层。浓缩,加水,使成水溶液。水溶液再经Sep-Pak小柱净化,用乙腈洗脱。洗脱液经蒸干,甲醇浸出并定容,溶液供紫外检测器液相色谱法测定,外标法定量。
3.2 试剂和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试剂为分析纯,水为蒸馏水。
3.2.2 乙腈:色谱纯。
3.2.3 异辛烷:重蒸馏。
3.2.5 甲醇:色谱纯。
3.2.6 丙酮-水(1+1)。
3.2.7 乙腈-水(1+1)。
3.2.8 C18 Sep-Pak小柱:使用前用水进行预处理。
3.2.9 伊维菌素标准品:纯度≥97%。
3.2.10 伊维菌素标准液:
3.2.10.1 伊维菌素标准储备液:准确称取0.1g(准确至0.0001g)的伊维菌素标准品于100 mL容量瓶中,用少量的甲醇溶解,然后再用甲醇稀释至刻度,混匀。配制成伊维菌素浓度为1.0mg/mL的标准储备液。
3.2.10.2 伊维菌素标准工作液:根据需要,准确移取适量标准储备液,用甲醇稀释成适当浓度的标准工作液。标准工作液需每周配制一次。
3.3 仪器和设备
3.3.1 高效液相色谱:配有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或可变波长紫外检测器。
3.3.2 组织捣碎机。
3.3.3 均质器。
3.3.4 离心机。
3.3.5 旋转蒸发器。
3.3.6 超声波浴。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无机元素和放射元素及其他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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