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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粮谷中除虫脲残留量检验方法(一)

发布时间:2019-06-27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73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粮谷中除虫脲残留量检验的抽样、制样和液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大米中除虫脲残留量的检验。

2 抽样和制样

2.1 检验批

以不超过4 000袋(200 t)为一检验批。

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记、产地、规格和等级等。

2.2 抽样数量

按一批总袋数的平方根式(1)抽取:

式中:N—全批袋数;

a—抽样袋数。

注:a值取整数,小数部分向前进位为整数。

2.3 抽样工具

2.3.1 单管取样器:不锈钢管,全长55 cm(包括手柄),直径1.5cm,沟槽长度应超过袋对角线长度的一半。

2.3.2 取样铲。

2.3.3 分样板。

2.3.4 样品筒(袋):可密封。

2.3.5 分样布或适用铺垫物。

2.4 抽样方法

2.4.1 倒包抽样

从堆垛的各部位随机抽取2.2规定的应抽样件数的10%(每一批一般不少于3袋),将袋口缝线全部拆开,平置于分样布或其他洁净的铺垫物上,双手紧握袋底两角,提起约成45o倾角,倒拖约1m,使袋内货物全部倒出。查看货物的外观、气味、有无发霉、变质等,并查看袋内和袋间品质是否均匀。确认情况正常后,用取样铲随机在各部位抽取样品,立即将样品倒入盛样器内。每袋抽取样品数量应基本一致。

2.4.2 袋内抽样

按2.2规定的应抽样袋数的90%,在堆垛四周上、中、下各层以曲线形走向随机抽取。将取样器(2.3.1)管槽朝下,从每袋一角依斜对角方向插入袋内,然后将管槽旋转朝上,抽出取样器,立即将样品倒入盛样容器内。每袋抽取样品数量应与2.4.1基本一致。

每批样品总量不少于4 kg。

2.4.3 大样缩分

集中袋内抽样和倒包抽样所取全部样品,倒于分样布上,用分样板按四分法缩分出样品不少于2 kg,装入盛样容器内,加封后标明标记并及时送交实验室。

2.5 试样制备

将所取样品中缩分出约1 kg,全部磨碎并通过20目筛,混匀后均分成两份,装入清洁的容器内,作为试样,密封,标明标记。

2.6 试样保存

试样于-5℃以下避光保存。

注:在抽样和制样的操作过程中,必须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发生残留物含量的变化。

3 测定方法

3.1 方法提要

乙腈提取试样中残留的除虫脲,经正己烷液-液分配净化后,用带紫外检测器的液相色谱仪测定,外标法定量。

3.2 试剂和材料

所用水为高纯水。

3.2.1 乙腈:色谱纯,用前脱气。

3.2.2 正己烷:分析纯,重蒸馏。

3.2.3 除虫脲标准品:纯度≥99%。

3.2.4 除虫脲标准溶液:准确称取适量的除虫脲标准品,用乙腈配成浓度为100 ug/mL的标准贮备液。根据需要,移取适量的标准贮备液,用乙腈配制成适当浓度的标准工作液。

3.3 仪器和设备

3.3.1 液相色谱仪:配有紫外检测器。

3.3.2 超声波清洗器。

3.3.3 快速混匀器。

3.3.4 离心机:3 000 r/min。

3.3.5 水浴锅。

3.3.6 离心管;10 mL。

3.3.7 离心管:10 mL,具塞,带刻度。

3.3.8 尖嘴吸管。

3.3.9 微量注射器;25 uL。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农药残留检测方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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