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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是SOP的基本特征, 约束性包括主动自我约束和被动性强制约束两种。
主动自我约束也称自律,需要很高的自觉性来支撑,而白觉性的基础是素质。这种素质是需要人们通过长期思想改造和不懈努力才能取得的。SOP的执行主要靠自律, 然而在一些涉及个人或团体利益的情况下,如投机取巧、偷工减料、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等面前,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往往是靠不住的。由于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而形成的思维枷锁和行为习惯, 导致主动自觉遵守SOP往往是件很难而且很痛苦的事情。正因为如此,多数情况下人类要刻意强迫自己去遵守SOP, 如果主动自觉这方面做不到, 就要采取被动强制约束的途径,这就是“他律”。被动强制约束是通过他人监督和惩处来实现的,即通过SOP中的惩处措施来迫使相关当事人遵守SOP。
被动性强制约束是一种痛苦。痛苦改变人的思维,思维改变人的行为。这里的“痛苦”是指“批评、警告、经济惩处或刑罚”等,即通过“批评、经济惩处或刑罚等”来改变人的兽性, 改变不遵守SOP的行为。批评警告包括口头和书面的, 也包括公开和非公开。点名公示属于公开的,触及自尊心,伤及情面和形象,是一种精神痛苦,这种批评警告有时比经济处罚的效果还大。点名公示或点名批评要实事求是,不能偏离主题或有其他成分在里面,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惩处包括奖金的减扣,职位的降级等,甚至也包括现金处罚。而刑罚只能由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是最严厉的一类强制方法。
一些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中往往标注有“若有违反或不遵守,将处以什么什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什么什么处罚”等条款来迫使相关人员遵守该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而各种作业程序及非成文的准规则,虽然没有相关书面惩处条款,但是都需要顺应事物的内在特征, 这其实就是遵守对应的SOP。一旦违反其事物内在特征, 往往会酿成事故,造成伤害或经济损失,除了可能会受到社会规范中第一层面的法律法规或第二层面的规章制度的惩处外,这种事故导致的伤害或经济损失本身实际上也是一种直接惩处。严明的奖惩制度是执行SOP、保障安全的重要措施, 也是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奖惩都会有规定,特别是对于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可以进行批评、要求赔偿、降级、处罚、解聘;对构成犯罪的,政府执法部门还会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各企业法人建立安全奖惩制度。这样,违反安全SOP受惩处就有了法律依据,“惩”是法律赋予企业法人在安全工作方面的尚方宝剑。
安全工作的核心之一是保障安全SOP的正常运作, 而奖励和惩处又总是伴随在安全SOP运作的整个过程中。对于一个组织, 那种规划起草关于惩罚细则的SOP时心存恐惧、左右为难,以及落实执行惩罚案例时手软害怕、碍于情面的态度,都是不利于安全管理工作的。
文章来源:《有机合成安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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