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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一)

发布时间:2020-11-26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888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规定危险废物鉴别程序按照固体废物判定、名录鉴别、鉴别标准鉴别法和专家认定法的顺序进行,如图1-2所示。

图1-2 危险废物益别程序

专家认定法作为名录鉴定和标准鉴定的补充,用以弥补名录鉴定和标准鉴定手段的不足,是只在无法通过名录和标准鉴别时才使用的非常规鉴定途径。专家认定法难以及时解决单个企业固体废物属性认定问题时,可通过环保部复函文件及时了解某类固体废物的属性认定,且随着危险废物产生工艺的改变、认识水平及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固体废物属性认定可能会发生变化。

一、鉴别工作程序

目前国家尚未发布统一的工作程序,参照环保部发布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环办土壤函〔2016〕2297号)及《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可分为五个步骤。

(一)鉴别委托

委托方以书面形式委托鉴别单位开展鉴别工作,同时提供与待鉴别固体废物相关的原辅材料、工艺过程、理化特性及环评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等技术资料。

(二)属性初筛

1.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标准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规定,对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别的步骤如图1-3所示。经判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被鉴别物亦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作进一步鉴别。

比如,2006年针对山东省环保局《关于界定含氧化铜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请示》(鲁环函〔2006〕262号),国家环保总局函复如下:“根据该企业含水量65%的氧化铜污泥的产生过程,可以认定该氧化铜污泥属于固体废物范畴”“鉴于该氧化铜污泥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请你局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其进行鉴定。如果具有危险特性,则属于危险废物。”

图1-3固体废物鉴别程序

2010年,针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的请示》(鲁环函〔2010〕402号),环保部函复如下:“你厅应依据《固废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首先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面体废物进行鉴别。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则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对该物质进行进一步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属于危险废物。”

2.危险特性属性初筛

被鉴别物属固体废物的,鉴别机构应确定被鉴别物是否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废物的成分和来源、危险特性来进行分类,名录将危险废物分为46个类别。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各行业不同生产工序产生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各种废物,但废物中有害物质的成分、含量并不确定。由于名录中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缺乏相应的补充说明,易造成危险废物产生源、工艺流程、有害成分不明确,经常出现废物类别、代码套用错误的情况。

经对照名录,被鉴别物列人名录的,则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被鉴别物虽未列入名录,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需通过危险废物标准鉴别法,经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

被鉴别物未列人名录,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认为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文章来源:《危险废物鉴别及土壤监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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