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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河流水环境质量而言,河流水质评价结果即被认为是水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对于湖泊、水库,需在水质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营养状态评价,将水质和营养状态两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得到水体环境质量。为满足水环境质量状况发布的需要,将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定性描述等级分为:优、良好、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五个等级,分别对应的表征颜色为:蓝色、绿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一)河段、水系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
1.断面水环境质量评价
当监测断面有多个测点时,根据断面水质污染指数(或水质类别),确定水环境质量状况。断面水质污染指数(或水质类别)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1.15。
表1.15断面水质定性评价
2.城市河段水质类别
对于城市河段(一般按入境断面、控制断面和出境断面)分别计算出河段内各类断面的水污染指数(或水质类别)。当比较各个城市河段的水质状况时,可采用平均水质污染指数(或水质类别),即将河段所有断面各个监测项目浓度分别计算算术平均值,其中污染最重的指标所达到的水质污染指数(或水质类别),即为该河段的水质污染指数(或水质类别),然后比较各个河段的水质状况。
3.河流、水系水质状况评价
当河段、水系的监测断面(垂线)总数在5个以上(含5个)时,在断面水质分别进行综合污染指数计算的基础上,采用断面水质类别比例法,即根据评价河流、水系中各水质类别的断面数占河流、水系所有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来表征评价河流、水的水质状况,但不作为整体水质类别的评价描述。
评价河流、水系水质类别时,可分干流、支流分别进行评价。
当河流、水系的断面总数少于5个时,河段长度加权平均得到该河段、河流整体的水质状况。
4.河流、水系水质定性评价
在描述河流、水系整体水质状况时,按照断面类别比例计算出各水质类别所占的百分比。河流、水系水质定性评价分级及比例的对应关系见表1.16。对于断面数少于5个的河流、水系,按表1.16直接指出每个断面的水质状况。
表1.16河流、水系水质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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