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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隐患的定义
(一)隐患的定义
在《辞海》中没有找到专门有关“隐患”的概念或定义,在以下出处中可查到:《明史·徐文华传》:“宁王威日以张,隐患日以其。”
清代李渔《比目鱼·办贼》:“这些山贼未除,终是地方隐患,”
孙中山《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社会问题,隐患在将来……”
由上推理,隐患,顾名思义,即潜藏或隐蔽的不易发现的祸患。近些年来,政府部门及各行业对隐患的普遍定义基本形成,一般认为隐患泛指物(机)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安全隐患的释义
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机)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以及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在一些情况下也简称为隐患。
二、安全隐患的分类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一般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根据作业场所、物品、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可能导致事故损害的程度将其分为以下两级。
1.重大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可能造成直接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隐患。
2.特别重大安全隐患
特别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可能造成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隐患。
化学实验室由于业务性质、场地和人员所限,所存在的基本为一般安全隐患。
三、危险源与隐患的实质性区别
危险源的实质是危险的根源,即源头或部位,是事故能量的聚集核心。
隐患的实质是要出事故的危险源,也即“已经有危险、已经不安全、已经有缺陷”的危险源,是危险源的不安全存在状态,是危险源演变成事故的中间过程。危险源的不安全存在状态(存在条件)是由所在空间及环境因素(结构、安全距离、雷电等),物理因素(温湿度、状态和势能突变等),化学因素(存放互忌、分解、聚合、加速老化、损坏、变质等),生物因素(微生物和动物侵蚀等),以及人为不安全因素(过失、无知、毛躁、鲁莽、违反SOP和管理不善或缺失)等多种因素引起的。
危险源是客观存在的,存在并非一定会发生事故,它仅是事故的载体,只有处于不安全存在状态(条件),才有可能形成安全隐患或导致事故发生。性质不同的危险源往往决定了事故类型及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安全隐患则是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是潜在的祸患,是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
从国家标准对这两个词的延伸解释也能非常明确地对其加以区别。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来进行辨识,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存储危险化学品,且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简言之,判别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的依据,一是物质的内在危害性质,二是物质的数量。重大安全隐患是由危险源的潜在能量、数量以及其所处环境和状态组合而成的。
从以上标准解释可以看出,重大危险源不是重大安全隐患,但危险源与安全隐患有直接关联,危险源是安全隐患的根本要素。
文章来源:《有机合成安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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