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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的来源分天然放射性和人工放射性两类。电离辐射标志如图18-3所示。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经常受到这两种放射性的照射,天然放射性是不可避免的,而人工放射性的应用产生了放射性危害,因而引起放了射性防护问题。
图18-3电离辐射标志
(一)放射性的危害以及防护的必要性
随着放射同位素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放射性对机体造成的损害随着放射照射量的增加而增大,大剂量的放射性照射会造成被照射部位的组织损伤,并导致癌变,但即使是小剂量的放射性,尤其是长时间的小剂量照射蓄积也会导致照射器官组织诱发癌变,并会使受照射的生殖细胞发生遗传缺陷。放射性对人体的影响主要有随机效应和非随机效应。随机效应(stochastic effect)指放射性对机体致癌或遗传效应的发生概率,如放射性致癌、放射性诱发各种遗传疾病的概率与所受放射照射量线性无阈,属随机性效应。非随机性效应(non-stochastic effect)是机体受照射后在短期内就出现的急性效应,以及经过一定时间后发现的发育功能低下、白内障和造血机能障碍等,其严重程度随受照射剂量不同而变化,存在着明确的剂量阈值,这种效应是随着受照射剂量的增加,有越来越多的细胞被杀死而产生的。ICRP第60号出版物把非随机性效应改称为确定性效应。放射性防护的目的就在于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并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其达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放射性物质可以从体外或进入体内放出射线,对人体造成损害。就外照射而言,由于各种射线的穿透能力不同,γ射线照射对机体的危害大于β射线,而β射线的危害性又大于α射线。受照射部位不同,受害程度就不同,对某种放射性同位素蓄积率高的组织或器官必然受害严重。例如,32p对骨骼系统危害较大,125I和131I主要危及甲状腺器官等。但是,由于射线与机体作用可产生电离,射线这种电离本领的大小决定了当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后,对机体造成内照射的情形下的危害。a射线由于射程很短,其危害性大于β射线和γ射线的危害,而β射线的内照射危害又大于γ射线。
α射线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通过吸入或食入而产生内照射,破坏细胞。
β射线对人体的危害:内外照射均有。
γ射线对人体的危害:贯穿能力强,主要是外照射。
对于人体的危害,内照射危害性:α>β>γ;外照射危害性;γ>β>a。
放射防护的必要性在于保护操作者本人免受辐射损伤,防止不必要的射线照射,保护周围人群的健康和安全,做好放射性污物、污水的收集与处理,避免环境污染,保证实验能够正常进行,保证取得的结果可靠,在应用放射性同位素时,一定要考虑放射防护问题,“预防为主”,合理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避免不必要的射线照射,减少人群的剂量负担。
(二)放射防护的三项原则
ICRP在1977年第26号出版物中提出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我国遵循这三项原则构成的剂量限制体系。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
在进行任何放射性工作时,都应当有代价和利益的分析,要求任何放射实践对人群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比起个人和社会从中获得的利益,应当是很小的,即效益明显大于付出的全部代价时,所进行的放射性工作就是正当的,是值得进行的。
此项原则要求:实践的利益>付出的代价。实践的利益指社会的总利益;付出的代价指社会的总代价,包括经济、健康、环境和心理等。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
放射防护的最优化是使放射性和照射量处于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照射,要求对放射实践选择防护水平时,必须在由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与所付出和健康损害的代价之间的利弊进行权衡,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净利益。这就是辐射防护的主要原则,又称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即ALARA原则(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其准确表述是:“只要一项实践被判定为正当的并已给予采纳,就需考虑如何最好地使用资源来降低对个人与公众的辐射危险。总的目标应当是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保证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人数以及可能遭受的照射,全部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尽量低的程度。”ALARA原则并不是要求剂量越低越好,而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后,照射水平低到可以合理达到的程度。
代价-利益方法是通过代价和利益的权衡,选取净利润最大的防护水平。实践的净利润B表示为下列的数学分析公式:
B=V-(P+X+Y)
式中,B表示净利润;V表示产值;P表示生产成本;X表示防护代价;Y表示危害代价。
目标:净利润B达到最大。
考虑的变量是集体当量剂量S。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条件是:
分析:一般V、P不随S变化;X与S呈函数关系;Y与S按线性无阙假设,成正比。
S0即为与最优化条件对应的集体当量剂量,见图18-4。
在实际工作中,辐射防护最优化主要在防护措施的选择、设备的设计和确定各种管理限值时使用。当然,最优化不是唯一的因素,但它是确定这些措施,进行设计和确定限值的重要因素。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在于促进社会公众集体安全,它是剂量限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图18-4辐射防护最优化示意图
X.防护代价:Y.危害代价:So.最优化的集体当量剂量
3.个人剂量限制
个人剂量限制是指“不可接受的”和“可耐受的”区域的分界线。它也是辐射防护最优化的约束上限。做这个约束限制的原因在于群体中利益和代价的分布不均匀,虽然辐射实践满足了正当化的要求,防护也做到了最优化,但还不一定能对每个个人提供足够的防护。因此,对丁给定的某项辐射实践,不论代价与利益分析结果如何,必须用此限值对个人所受照射加以限制。
在放射实践中,不产生过高的个体照射量,保证任何人的危险度不超过某一数值,即必须保证个人所受的放射性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ICRP规定工作人员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20mSv,广大公众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0.1rem)。《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采用了ICRP推荐规定的限值,为防止随机效应,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职业照射基本限值按连续5年结算不超过100mSv。但这必须符合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五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可作任何追溯性的平均)为20mSv,而且任何一年的有效剂量应低于50mSv、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150mSv、四肢或皮肤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0mSv。公众中个人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1mSv(0.1rcm)、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15mSv、四肢或皮肤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15mSv。当长期持续受放射性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应高于1mSv(0.1rem),且以上这些限制不包括天然木底照射和医疗照射。个人剂量限制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遵守。即使个人所受剂量没有超过规定的相应的剂量当量限值,仍然必须按照最优化原则考虑是否要进一步降低剂量。所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不能作为达到满意防护的标准或设计指标,只能作为以最优化原则控制照射的一种约束条件。
辐射防护体系的三项基本原则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必须综合考虑:
(1)这个体系是综合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经过充分论证,权衡利弊。
(2)这个体系科学合理地对辐射防护与辐射源都提出了相应要求。
(3)由于利益和代价在群体利益中的分布往往不一致,付出代价的一方并不一定就是直接获得利益的一方,因此,必须综合考虑各方付出的代价与得到的利益。
文章来源:《有机合成安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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