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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眼用制剂的质量要求:除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外,还应进行可见异物(滴眼剂)、粒度(含饮片原粉的眼用制剂和混悬型眼用制剂)、沉降体积比(含饮片原粉的滴眼剂除外)、金属性异物(眼用半固体制剂)、装量差异、装量、渗透压摩尔浓度(水溶液型滴眼剂)、无菌检查。
(一) 可见异物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滴眼剂按照可见异物检查法(通则0904)中滴眼剂项下的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结果判定:非生物制品滴眼剂结果判定,按表15-10规定。
表15-10 非生物制品滴眼剂结果判定
(二) 粒度检查
1. 简述
(1) 本法适用于含饮片原粉的眼用制剂和混悬型眼用制剂粒度检查。本项检查的目的在于控制颗粒粒度,粒度过大易引起对眼部的刺激。
(2) 含饮片原粉的眼用制剂和混悬型眼用制剂,应进行粒度检查。
2. 操作方法
(1) 目镜测微尺的标定:照显微鉴别法项下(通则2001显微测量)标定。
(2) 测定法:照粒度和粒度分布测定法(通则0982第一法显微镜法)检查。
(3) 取供试品强烈振摇,立即量取适量(或相当于主药10ug),置于载玻片上,共涂3片;或取3个容器的混悬型眼用半固体制剂供试品,将内容物全部挤于适宜的容器中,搅拌均匀,取适量(或相当于主药10g)置于载玻片上,涂成薄层,薄层面积相当于盖玻片面积,共涂3片;照粒度和粒度分布测定法(通则0982第一法显微镜法)检查,分别置50~100倍显微镜下,调节焦距使物像清晰,检视盖玻片全部视野,每个涂片中大于50um的粒子不得过2个(含饮片原粉的除外),且不得检出大于90um的粒子。
3. 注意事项
(1) 直接取样时,取样量应适量(约相当于主药10ug),若量过多时,粒子重叠不易观察判断;若过少则代表性差。
(2) 对于形状不规则的粒子,测量时取其最大值为该粒子的大小。
(3) 覆以盖玻片后,轻压使颗粒分布均匀,注意防止气泡混入。
4. 结果与判定
(1) 在显微镜下所检视的3个涂片,每个涂片中如检出大于50um的粒子,未超过2个(含饮片原粉的除外),且未检出大于90um的粒子,判为符合规定。
(2) 每个涂片中如检出大于50um的粒子,超过2个(含饮片原粉的除外),且检出大于90um的粒子,判为不符合规定。
(3) 每个涂片中如检出大于50um的粒子,未超过2个(含饮片原粉的除外),但检出大于90um的粒子,判为不符合规定。
5. 记录
(1) 记录显微镜型号、涂片的张数。
(2) 记录每个涂片中大于50um及大于90um的粒子数。
(三) 沉降体积比检查
1. 简述本法适用于混悬型滴眼剂(含饮片原粉的滴眼剂除外),其检查目的在于控制滴眼剂的沉降体积比。
2. 操作方法除另有规定外,用具塞量筒量取供试品50ml,密塞,用力振摇1分钟,记下混悬物的开始高度H,静置3小时,记下混悬物的最终高度H,按下式计算:
沉降体积比=H/H0.............(式15-1)
3. 结果与判定混悬型滴眼剂(含饮片原粉的滴眼剂除外)沉降体积比应不低于0.90,判为符合规定。低于0.90,判为不符合规定。
4. 记录记下混悬物的开始高度和混悬物的最终高度。
(四) 金属性异物检查
1. 简述本法适用于眼用半固体制剂的金属性异物检查。本项检查的目的在于控制加工过程中带入的金属微粒,以免引起对眼部的伤害。
2. 操作方法
(1) 将目镜测微尺至目镜内,在低倍显微镜(30倍)下,用镜台测微尺校正其刻度(方法照粒度和粒度分布测定法(通则0982第一法显微镜法)检查。
(2)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10个,分别将全部内容物置于底部平整光滑、无可见异物和气泡、直径为6cm的平底培养皿中,加盖,除另有规定外,在85℃保温2小时,使供试品摊布均匀,室温放冷至凝固后。
(3) 将均匀摊布有眼用半固体制剂的培养皿倒置于适宜的显微镜台上,用聚光灯从上方以45°角的入射光照射皿底,放大30倍,检视不小于50um且具有光泽的金属性异物。
(4) 10个容器中每个含金属性异物数超过8粒者,不得过1个,且其总数不得过50粒;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另取供试品20个复试;初、复试结果合并计算,30个中每个容器中含金属性异物超过8粒者,不得过3个,且其总数不得过150粒。
文章来源:《实用中药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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