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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颗粒剂
有关颗粒剂的质量要求,应干燥、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结块、潮解等现象,除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外,还应检查粒度、水分、溶化性、装量差异或装量和微生物限度。
(一) 粒度检查
1. 简述本法适用于颗粒剂的粒度检查,目的在于控制颗粒剂粒径的均一性。
2. 操作方法
(1) 除另有规定外,照粒度和粒度分布测定法(通则0982第二法)双筛分法检查。
(2) 取一号筛置于五号筛之上,并于五号筛下配以密合的接收容器。
(3) 取供试品30g,称定重量,置上一层药筛(一号筛)内,盖好上盖,保持水平状态过筛,左右往返,边筛动边轻叩3分钟。
(4) 取不能通过一号筛与能通过五号筛的颗粒及粉末,称定重量。
3. 注意事项
(1) 实验环境的相对湿度对测定结果有影响,宜在相对湿度60%±10%的环境下进行。
(2) 过筛时,左右往返的速度不宜太快,边筛动边轻叩的力度要适当。
4. 结果与判定不能通过一号筛与能通过五号筛的颗粒及粉末的总重量,未超过供试品取用量的15%,判为符合规定。
5. 记录与计算
(1) 记录分析天平型号。
(2) 记录每次称量的数据。
(3) 根据不能通过一号筛与能通过五号筛的颗粒及粉末的总重量,除以供试品的取样量,计算百分率。
(二) 水分检查
1. 简述本法适用于颗粒剂的水分检查,本项检查的目的在于控制颗粒剂的含水量,避免结块变质。
2. 操作方法取供试品内容物适量,按照中药材水分测定法各相应项下的方法操作(通则0832)。
3. 注意事项同中药材水分测定法各相应方法。
4. 结果与判定供试品含水量未超过8.0%,判为符合规定。
5. 记录与计算同中药材水分测定法各相应方法。
(三) 溶化性检查
1. 简述本法适用于可溶颗粒和泡腾颗粒的溶化性检查,目的在于控制药品质量。
2. 操作方法
(1) 可溶颗粒: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1袋(多剂量包装取10g),加热水200ml,搅拌5分钟,立即观察结果。
(2) 泡腾颗粒:取供试品3袋,分别置盛有200ml水的烧杯中,水温为15~25℃,应能迅速产生气体而呈泡腾状,5分钟内观察结果。
3. 注意事项
(1) 可溶颗粒样品放入烧杯中后,再加热水(温度为70~80℃)。
(2) 泡腾颗粒的样品放人事先装有水(温度为15~25℃)的烧杯中。
(3) 混悬颗粒不进行溶化性检查。
(4) 凡规定检查溶出度或释放度的颗粒剂可不进行溶化性检查。
4. 结果与判定
(1) 可溶颗粒应全部溶化或有轻微混浊,未有焦屑等,判为符合规定。若虽能全部溶化或有轻微混浊,但有焦屑等,判为不符合规定。
(2) 泡腾颗粒应完全分散或溶解在水中,未有焦屑等,判为符合规定。若虽能完全分散或溶解在水中,但有焦屑等,判为不符合规定。
5. 记录记录取样量、溶剂量、时间及观察颗粒溶化的现象。
(四) 装量差异检查
1. 简述本法适用于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的装量差异检查。本项检查的目的在于控制各袋间装量的一致性。
2. 操作方法
(1) 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取供试品10袋(瓶),除去包装,分别精密称定每袋(瓶)内容物的重量,求出每袋(瓶)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
(2) 每袋(瓶)的装量与平均装量相比较(凡无含量测定的颗粒剂或有标示装量颗粒剂,每袋(瓶)装量应与标示装量比较)。
3. 注意事项
(1) 称量时每袋(瓶)内容物要倾出完全。
(2) 称重过程中不得用手指直接接触供试品。
(3)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颗粒剂,不再进行装量差异检查。
4. 结果与判定
(1) 每袋装量与平均装量相比较(凡无含量测定的颗粒剂或有标示装量的颗粒剂,每袋装量应与标示装量相比较),按表15-9的规定,均未超出装量差异限度;或超出装量差异限度不多于2袋,且均未超出装量差异限度1倍的,均判为符合规定。
表15-9 颗粒剂装量差异限度
(2) 若超出装量差异限度多于2袋的,或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虽不多于2袋,但有1袋超出装量差异限度1倍的,均判为不符合规定。
5. 记录与计算
(1) 记录分析天平型号。
(2) 记录每次称量数据。
(3) 求出每袋内容物的重量。
(4) 根据平均装量或标示装量,求出允许的装量范围。
(五) 装量检查
1. 简述本法适用于多剂量包装颗粒剂的装量检查,本项检查的目的在于控制颗粒剂的最低装量。
2. 操作方法多剂量包装的颗粒剂,按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通则0942重量法)项下进行操作。
3. 注意事项
(1) 每个供试品的两次称量中,应注意编号顺序和空容器的配对。
(2) 称重过程中不得用手指直接接触供试品。
4. 结果与判定
(1) 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按最低装量检查法(重量法)的规定,每个容器的装量不少于允许的最低装量;且平均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判为符合规定。
(2) 如有1个容器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50g以上取3个)复试。复试结果全部符合规定,仍可判为符合规定。
(3) 平均装量与每个容器装量(按标示装量计算百分率),取三位有效数字进行结果判断。
(4) 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颗粒剂不得多于2袋(瓶),并不得有1袋(瓶)超出装量差异限度1倍。
5. 记录与计算
(1) 记录分析天平型号。
(2) 记录每个容器内容物的称量数据,每个供试品重量及自身空容器重量。
(3) 每个容器装量之和除以5(或3),即得平均装量。
(4) 求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计算允许的最低装量。
(六) 微生物限度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照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和控制菌检查(通则1106)及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通则1107)检查,应符合规定。
相关链接:中药胶囊剂的检查法
文章来源:《实用中药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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