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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合成研发事故成因探讨——事故的其他形式

发布时间:2020-12-09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357

除了事故链外,还有集中型事故(危险场)和随机型事故等。

一、集中型事故(危险场理论)

集中型事故也称“危险场”,如图3-18所示。危险场是指各种不安全因素(因子)能够对人体造成危害或财产损失的时间和空间的范围。引起集中型事故的各因了之间没有链接逻辑关系,这是与事故链的不同点。

集中型事故分析的结论是,人的因素与物的因素在事故致因中占同样重要的地位,如果避免人和物两类因素的多因子交叉,即可避免同时空出现,以预防事故的发生。或者通过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来避免事故,也可以通过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来避免事故的发生。

当然,为了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同时预防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多因子的生成,才能筑起更牢固的防线。

例如,由物料(主要是溶剂)的静电造成起火或爆炸事因子1事因子5故的,主要与物料的极性、体积量、流速(包括管道输送速度、搅拌速度、加热回流时蒸气分子与冷凝管内壁摩擦程度等)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极限四个因素相关,四个因素需要同时集中并交汇,缺一不可,只要控制住其中一个因素,就不会导致火灾或爆炸的发生。

图3-18集中型事故

“危险场”理论运用于有机合成研发实践中时,需要做安全风险评估,要充分知晓有哪些轨迹以及这些轨迹在危险场中的时空地位,花最小代价就能控制住危险场。

二、随机型事故

随机型事故是指由众多诱发因素(因子)中任何一个单独诱发因素就能引起的事件,如图3-19所示。

与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的事故链截然不同,随机型事故的多种诱发因素中,只要存在其中一个就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例如,金属叠氮物极易爆炸,诱发因素有事就受热、摩擦、震动、搅拌、撞击、明火、快速大量接触强氧化剂、遇酸等,各诱发因素间不需要链接,也不需要协同作用,这些危险因素中的任何一种都能导致金属叠氮物发生爆炸。

图3-19随机型事故

 

 

文章来源:《有机合成安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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