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天同创计量有限公司
标准物质网
在线客服
(一)监测指标
1.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补充项目((5项)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进行一次39项全分析。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补充项目((5项)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共61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进行一次39项全分析。
3.特征污染物
根据历年全分析结果,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凡连续两年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指标,应作为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
(二)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地表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的方法,地下水按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执行。
(三)评价标准及方法
地表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II类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其中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不参与总体水质评价,具体评价方法执行环保部《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地下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III类标准。
水质评价以III类水质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为依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
(四)质量保证
全国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原则上由辖区内地级城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监测任务,若不具备监测能力,可委托省站完成监测分析工作(县级城镇监测任务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站对最后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结果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五)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格式
1.每月监测结果
各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当月20日前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每季度监测结果
各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由所属地级城市环境监测站每季度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该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3.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到监测总站,评价报告报送总站水室FTP服务器(IP地址:11.200.0.101)各省相应目录下。
4.报送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至少需满足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监测取水量填写“0”,超标项目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通话对您免费,请放心接听
温馨提示:
1.手机直接输入,座机前请加区号 如18601949136,010-58103629
2.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电话号码,立即回电,请注意接听
3.因为您是被叫方,通话对您免费,请放心接听
登录后才可以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