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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内容与考核要求(二)

发布时间:2017-12-14 00:00 作者: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量:1131

(七)检验方法

(1)实验室应对缺少指导书可能会给检验工作带来危害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样品的处置和制备、检验工作编制指导书,并在质量文件中规定。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2)实验室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检验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业务活动(包括样品的抽取、处置、传送和贮存、制备,测量不确定性的估算,检验数据的分析),这些方法和程序应与所要求的准确度和有关检验的标准规范一致。

(3)没有国际、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检验方法时,实验室应尽可能选择国际或国家标准中已经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杂志上公布的方法,但应经实验室技术主管确认。

(4)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时,这些方法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使出具的报告为委托方和用户所接受。

(5)当抽样作为检验方法的一部分时,实验室应按有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和适当的统计技术抽取样品。

(6)应对计算和数据换算进行适当的检查。

(7)当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检验数据时,实验室应确保:符合本准则要求;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并满足使用要求;制定并执行保护数据完整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对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进行维护,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证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工作条件;制定和执行保证数据安全的适当程序,包括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触和未经批准修改计算机记录。

(8)实验室应制定其技术工作中所使用的消耗材料的采购、验收和贮存的程序。

(八)检验样品的处置

(1)实验室应建立对拟检验样品的唯一识别系统,以保证在任何时候对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

(2)在接收检验样品时,应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异常或是否与相应的检验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如果对样品是否适用于检验有任何疑问,或者样品与提供的说明不符,或者对要求的检验规定得不完全,实验室应在工作开始前询问委托方,要求进一步予以说明。实验室应确定是否已完成了对样品的必要准备,包括是否按委托方要求对样品进行的相应准备。

(3)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中规定适当的设施避免检验所用样品在贮存、处置、准备检验过程中变质或损坏,并遵守随样品提供的任何有关说明书。如果样品必须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贮存或处置,则应对这些条件加以维持、监控和记录(如必要)。当检验样品或其一部分须妥善保存时(例如:基于记录、安全或价值昂贵或日后对检验进行检查的原因),实验室应有贮存和安全措施,以保护这些需要妥善保存的样品或其部分状态的完整性。

(4)实验室应编制对检验样品接收、保存或安全处置的质量程序文件,包括为维护实验室诚实性所必需的各项规定。

(九)记录

(1)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规章的记录制度。所有的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副本、检验证书副本、检验报告副本均应归档并保存适当的期限。每次检验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含参与实验的全过程、样品准备、检验人员的标识。记录更改应按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2)所有记录[包括(五)(4)条中有关校准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存放、妥善保管并为委托方保密。

(十)证书和报告

(1)对于实验室完成的每一项或每一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按照检验方法中的规定,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在检验证书或报告中表述,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证书或报告中还应包括为说明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及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2)每份检验证书或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①标题,如“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②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验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

③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序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④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

⑤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

⑥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⑦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行检验的日期(如果适用)。

⑧对所采用检验方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⑨涉及的抽样程序(如果适用)。

⑩测量、检查和导出的结果(适当辅以表格、图、简图和照片加以说明),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说明。

⑪对估算的检验结果不确定性的说明(如果适用)。

⑫对检验证书或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

⑬如果适用,作出本结果仅对所检验样品有效的声明。

⑭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

(3)如果检验证书或报告中包含分包方所进行的检验结果,则应明确地标明。

(4)应合理地编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易于读者理解。注意逐一设计所承担不同类型检验证书或报告的格式,但标题应尽量标准化。

(5)对已发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重大修改,只能以另发文的方式,或采用对“编号为x x x x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出补充声明或检验数据修改单的方式。这种修改应有相应规定并符合本准则第?条的全部相应要求。

(6)当发现诸如检验仪器设备有缺陷等情况,而对任何证书、报告或对证书或报告的修改单所给出的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疑问时,实验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7)当委托方要求用电话、电传、图文传真或其他电子和电磁设备传送检验结果时,实验室应保证其工作人员遵循质量文件规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并为委托方保密。

(十一)检验的分包

(1)如果实验室将检验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为使用频率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并能满足相同的能力要求。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2)实验室应记录和保存调查分包方的能力及符合性的详细资料,保存有关分包事项的登记册。

(十二)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1)实验室在寻求本准则末涉及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以支持其检验工作时,应选用能充分保证实验室检验质量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2)如外部支持服务或供应商无独立的质量保证,实验室则应制定有关程序确保所购仪器设备、材料和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只要有可能,实验室应确保所购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在使用前按相应的检验所要求的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校准或检定(验证)。

(3)实验室应保存所有为检验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务和供应品的所有供应商的信息记录。

(十三)抱怨

(1)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或程序中,作出处理委托方或其他单位对实验室工作提出抱怨的规定,并记录和保存所有抱怨及处理意见。

(2)当抱怨和其他任何事项是对实验室是否符合其方针或程序,或者是否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是对其他有关实验室检验质量提出疑问时,实验室应确保按本准则“(二)2.实验室的工作审核和评审”的要求,立即对抱怨涉及的范围和职责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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