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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包装
4.7.1 包装物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改变肉的感官特性。
4.7.2 肉类的包装不得重复使用,除非包装是用易清洗的、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
4.7.3 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专库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卫生。
4.7.4 肉类包装上应有注册编号。
4.8 照明
4.8.1 库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
4.8.2 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4.8.3 吊挂在肉品上方的灯具,应装有安全防护罩,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品。
4.8.4 车库、车棚等场所应有照明设施。
4.9 废弃物处理
4.9.1 库区通道及周围场地不得堆放杂物。
4.9.2 库房和其他工作场地的废弃物应随时清除,并及时用配置防渗水装置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加以处理。
4.9.3 废弃物容器、专用车辆和废弃物临时存放场所应及时清洗、消毒。
4.10 除虫灭害
4.10.1 库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孽生。
4.10.2 库房内外应定期灭鼠。
4.10.3 库房内使用杀虫剂时,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采取妥善措施,不得污染肉与肉制品。
4.10.4 使用杀虫剂后应将受污染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彻底清洗,除去残留药物。
4.11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
4.11.1 应设置专用的危险品库房和贮藏柜.存放杀虫剂和一切有毒、有害物品。
4.11.2 这些物品应贴有醒目的有毒标记。
4.11.3 应制定各种危险品的使用规则。
4.11.4 使用危险品应经专门管理部门核准,并在指定的专门人员的严格监督下使用,不得污染肉品。
5 库房管理
5.1 肉品入库时,应进行检验,并建立必要的冷藏卫生管理制度。
5.2 肉品入库后,应按入库的先后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存放,贮藏过程,应采取保质措施,并切实做好质量检查与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产品。
5.3 低温食品仓储业者应同时依先进先出原则,并依据产品有效期限排定出货顺序。
5.4 室内要有通道,货架排列整齐,定期清扫、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5.5 清库后要用皂水冲洗,然后用50 mg/L含氯漂白粉水消毒。
5.6 仓库应设有贮存产品的平面图或卡片,具体标明各种肉类的相应位置或品名、生产日期及批号、入库日期、保存期等。
5.7 仓库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和其他杂物,严禁堆放农药、化肥、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5.8 仓库应配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发现变质的肉类产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登记处理;应在此后的工艺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毒性,使其符合国家粮食标准后方可供食用。
5.9 肉类产品入库时,应登记品名、数量、入库日期等,并要有卡片载明以上日期,便于观察贮存的时间。
5.10 产品出库时,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对库存肉品要做到先进先出,缩短贮存时间,以保持肉品的品质和卫生质量。
6 个人卫生与健康
6.1 卫生教育
6.1.1 从事肉类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资格。
6.1.2 企业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本标准及其他有关卫生规定的宣传教育。
6.1.3 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卫生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
6.2 健康检查
6.2.1 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检查。
6.2.2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6.2.3 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6.2.4 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6.3 健康要求
凡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接触肉品的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4 受伤处理
凡受刀伤或有其他外伤的生产人员,应立即采取妥善措施包扎防护,否则不得从事接触肉品的工作。
6.5 个人卫生
6.5.1 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6.5.2 工作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带入车间。工作人员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6.5.3 工作人员进车间应穿戴工作服(暗扣或无钮扣,无口袋)、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
6.5.4 库区应设立专用洗衣房,工作服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生产中使用手套作业的,手套应保持完好、清洁并经消毒处理,不得使用纺织纤维手套。
6.5.5 工作人员工作服和工作帽应每天更换。
6.5.6 非工作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时,应遵守6.5.1~6.5.5的规定。
相关链接:进出口肉类储运卫生规范—肉类储藏(二)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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