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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品质检验
5.1 外观品质检验
5.1.1 检验室条件
室内要求光线明亮、柔和、光线一致,避免强光直射,最好采用来自北面的光线或采用人造光源,并要求清洁、干燥、空气新鲜流通,无异味干扰。
5.1.2 检验程序
实验室人员将现场取回的原始样品,按下述流程图进行分项检验。
5.1.3 操作步骤
5.1.3.1 器具:带盖瓷杯或玻璃杯。
5.1.3.2 气味检验
按第5.1.2条流程图取约10g试样于洁净无气味手掌中呵气1 min,嗅其气味是否正常,然后取约10g样品放于盛有50℃温水的带盖瓷杯或带盖玻璃杯内,加盖振荡,经30 s后,去盖嗅其气味,然后再将带盖瓷杯或带盖玻璃杯内的淀粉混合液沉淀,待淀粉沉淀后,将水倾于另一瓷杯或玻璃杯内,分别嗅其气味,结合三次嗅觉的结果来评定淀粉气味,并记录之。
5.1.3.3 斑点检验
按GB/T 12095执行。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检验
5.2.1.1 仪器和设备
a.电热鼓风干燥箱;具有调节装置,能自动控制温度在±2℃范围内,附有0~200℃温度计,水银球位于箱内中层搁板以上2~2.5 cm处或用显示屏控温仪;
b.天平:感量0.01g,最大称量460 g;
c.铝质皿:圆形有盖,高约20 mm,内径约80 mm;
d.干燥器:内盛有效干燥剂。
5.2.1.2 操作步骤
按第5.1.2条流程图称取试样5g(精确至0. 01g),于预先经烘于称重的铝皿内。然后移入预先加热稍高于130℃的烘箱内,及时调整温度至130℃,保持130±2℃烘40 min取出,加盖,置于千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按式(2)计算水分含量百分率。
式中:W—水分含量百分率,%;
G1—试样和烘皿烘前质量,g;
C2—试样和烘皿烘后质量,g;
m—试样质量,g。
注:测定应做双实验,同一分析者同时进行的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2%。以规定误差范围内二份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水分结果。
5.2.2 灰分检验
按GB/T 12086执行。
5.2.3 白度检验
按GB/T 12097执行。
5.2.4 细度检验
按GB/T 12096执行。
5.2.5 酸度检验
按GB/T 12090执行。
5.2.6 总脂肪检验
按GB/T 12088执行。
5.2.7 蛋白质检验
按GB 5511执行。
5.2.8 二氧化硫检验
按GB/T 12094执行。
5.2.9 粘度检验
按GB 12098执行。
6 重量鉴定
6.1 衡器
感量0.2 kg, 0.005 kg,称量最大值应在被称物重量的5倍以内。
6.2 操作步骤
6.2.1 毛重
按报验批总数的5%抽取,经已校正之衡器过重。但根据每件货物的差重幅度大小,可适当增加或缩减抽查比例,直至鉴定人员认为已具有代表性为止。
6.2.2 皮重
在抽查的包件中,任取5~10件称取皮重,核算平均皮重。
6.2.3 净重
根据毛重与皮重核算出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如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与规定总净重差重幅度在2‰以内的,则认为全批净重相符;如超过2‰时则按实衡净重计算全批重量。
7 包装检验
7.1 操作步骤
7.1.1 外包装检验
抽样前检查整批货物的外包装。包装袋外观应坚固、完整、清洁卫生、无污染和异味、应适合长途运输的要求。外包装袋缝口应牢固,缝口不论机织、手工缝口均应缝线平直,稀密适度。
7.1.2 内包装检验
有内包装袋者,开袋后检查内袋应无破损,封口应良好。
7.2 标志检验
检查外包装袋外刷印的标志或拴挂的标签上的品名、批号、级别、规格、重量应与内容物相符,字迹应清晰完整。刷印的油墨应不渗入袋内污染淀粉等。
相关链接:出口淀粉检验规程(一)
文章来源:《食品化妆品检验卷食品检验规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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