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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血生化检查
5.5.6.1 按5.5.5.1规定的时间和动物数进行。如果90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剂量水平相当且未见任何血生化指标改变,则试验第3个月可不检查。采血前宜将动物禁食过夜。
5.5.6.2 检查指标包括电解质平衡、糖、脂和蛋白质代谢、肝(细胞、胆管)肾功能等方面。至少包含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谷氨酰转肽酶(GGT)、尿素(Urea)、肌酐Cr)、血糖(GIu)、总蛋白(TP)、白蛋白(AIb)、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钙、氯、钾、钠、总胆红素等,必要时可检测磷、尿酸(UA)、总胆汁酸(TBA)、球蛋白、胆碱酯酶、山梨醇脱氢酶、高铁血红蛋白、特定激素等指标。
5.5.7 尿液检查
5.5.7.1 试验第3个月、第6个月和第12个月及试验结束时(试验期限为12个月以上时)对所有动物进行尿液检查;选择犬进行试验时,增加试验第9个月这个时间点。如果90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剂量水平相当且未见任何尿液检查结果异常,则试验第3个月可不检查。
5.5.7.2 检查项目包括外观、尿蛋白、相对密度、pH、葡萄糖和潜血等,若预期有毒反应指征,应增加尿液检查的有关项目如尿沉渣镜检、细胞分析等。
5.5.8 体温、心电图检查
犬试验前、试验第3个月、第6个月和第12个月及试验结束时(试验期限为12个月以上时)应进行体温、心电图检查。
5.5.9 病理检查
5.5.9.1 大体解剖
所有实验动物,包括试验过程中死亡或濒死而处死的动物及试验期满处死的动物都应进行解剖和全面系统的肉眼观察,包括体表、颅、胸、腹腔及其脏器,并称量脑、心脏、肝脏、肾脏、脾脏、子宫、卵巢、睾丸、附睾、胸腺、肾上腺的绝对重量,计算相对重量[脏/体比值和(或)脏/脑比值],必要时还应选择其他脏器,如甲状腺(包括甲状旁腺)、前列腺等。
5.5.9.2 组织病理学检查
5.5.9.2.1 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原则:
a)可以先对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所有固定保存的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b)发现高剂量组病变后再对较低剂量组相应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査;
c)试验过程中死亡或濒死而处死的动物,应对全部保存的组织和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d)对大体解剖检査肉眼可见的病变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e)成对的器官,如肾、肾上腺,两侧器官均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5.5.9.2.2 应固定保存以供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器官和组织包括唾液腺、食管、胃、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盲肠、结肠、直肠、肝脏、胰腺、胆囊(非啮齿类动物)、脑(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垂体、坐骨神经、脊髓(颈、胸和腰段)、眼(眼部检查发现异常时,非啮齿类动物)、视神经(非啮齿类动物)、肾上腺、甲状旁腺、甲状腺、胸腺、气管、肺、主动脉、心脏、骨髓、淋巴结、脾脏、肾脏、膀胱、前列腺、睾丸、附睾、子宫、卵巢、乳腺等。必要时可加测精囊腺和凝固腺、副泪腺(啮齿类动物)、任氏腺(啮齿类动物)、鼻甲、子宫颈、输卵管、阴道、骨、肌肉、皮肤和眼(啮齿类动物)等组织器官。应有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病变组织给出病理组织学照片。
5.5.10 其他指标
必要时,根据受试物的性质及所观察的毒性反应,增加其他指标(如神经毒性、免疫毒性、内分泌毒性指标)。
6 数据处理和结果评价
6.1 数据处理
6.1.1 应将所有的数据和结果以表格形式进行总结,列出各组试验开始前的动物数、试验期间动物死亡数及死亡时间、出现毒性反应的动物数,描述所见的毒性反应,包括出现毒效应的时间、持续时间及程度。
6.1.2 对动物体重、摄食量、饮水量(受试物经饮水给予)、食物利用率、血液学指标、血生化指标、尿液检查指标、脏器重量、脏/体比值和(或)脏/脑比值、大体和组织病理学检査等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一般情况,计量资料采用方差分析,进行受试物各剂量组与对照组之间均数比较,分类资料采用FiSher精确分布检验、卡方检验、秩和检验,等级资料采用Ridit分析、秩和检验等。
6.2 结果评价
结果评价应包括受试物慢性毒性的表现、剂量-反应关系、靶器官、可逆性,得出慢性毒性相应的NoAEL和(或)LOAEL。
7 报告
7.1 试验名称、试验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报告编号。
7.2 试验委托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样品受理日期。
7.3 试验开始和结束日期、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日期。
7.4 试验摘要。
7.5 受试物:名称、批号、剂型、状态(包括感官、性状、包装完整性、标识)、数量、前处理方法、溶媒。
7.6 实验动物:物种、品系、级别、数量、体重、周龄、性别、来源(供应商名称、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动物检疫、适应情况,饲养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实验动物设施使用许可证号),饲料来源(供应商名称、实验动物饲料生产许可证号)。
7.7 试验方法:试验分组、每组动物数、剂量选择依据、受试物给予途径及期限、观察指标、统计学方法。
7.8 试验结果:动物生长活动情况、毒性反应特征(包括出现的时间和转归)、体重增长、摄食量、饮水量(受试物经饮水给予)、食物利用率、临床观察(毒性反应体征、程度、持续时间,存活情况)、眼部检查、血液学检查、血生化检查、尿液检查、心电图、大体解剖、脏器重量、脏/体比值和(或)脏/脑比值、病理组织学检查、神经毒性或免疫毒性检查结果。如受试物经掺入饲料或掺入饮水给予,报告各剂量组实际摄入剂量。
7.9 试验结论:受试物长期经口毒效应,剂量-反应关系、靶器官和可逆性,确定慢性毒性NOAEL和 (或)LOAEL结论等。
8 试验的解释
慢性毒性NoAEL和LOAEL能为确定人群的健康指导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汇编检验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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